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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秀波事件的女主角会面临什么样的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19-01-21

吴秀波与陈昱霖合影

吴秀波事件的女主角会面临什么样的法律风险?

作者:寻找太阳的鱼

 
娱乐圈仿佛一直都不太平,最近,“吃瓜群众”可谓是替吴秀波操碎了心!估计网友也是有所听闻吧!让我们看看这到底是一件什么样的事情。
 
演员吴秀波在银屏上,一直是个好男人的形象,稳妥妥的“大叔范”,但是这个“大叔”却不简单!近日,陈昱霖的父母通过女儿的账号发表公开信称,吴秀波下套导致女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公安机关逮捕。这才导致事件被爆出来。去年中秋节,25岁的美女陈昱霖曾在朋友圈里发文诉控,透露出她和吴秀波长达7年的情人关系,而且还经常被“大叔”洗脑,不让自己去拍戏,以致女方没有收入来源。爆料之后,吴秀波及其经纪人、律师要求陈昱霖出面澄清并达成了以经济方式补偿的协议。后陈昱霖到国外养病。2018年11月4日吴秀波让陈昱霖回国,次日便在机场被公安带走,以索要分手费、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关押。吴秀波的公关团队进行了一波非常用力的洗白,称这一切都是恶意诽谤。事件还在持续发酵中。
 
事情缘起于女方索要“分手费”。我们先来看看“分手费”是否是正当请求。在现实生活中,关于分手费的纠纷,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常有发生,并且诉诸法院要求对方给付分手费的案例也越来越多,甚至不乏有人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对方赔偿“分手费 ”。虽然 “同居” 关系已不是一种 “非法” 关系,但我们还是应该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同居在法律上毕竟是一种不被保护的关系。两人“牵手”是道义上的行为,未结为合法夫妻,双方便无互相忠实、照料的法律义务。若这种关系最终破裂,“分手费”的要求也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故陈昱霖索要分手费便无法律上的原因。 
 
那么,对于没有正当原因的索要是否会构成吴方所指控的敲诈勒索罪呢?

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或者恐吓的方法,情形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此罪的数额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陈昱霖被警方带走,证明警方已经掌握了初步证据,但是这不一定导致陈某被以“敲诈勒索罪”定罪量刑。如果公安通过进一步侦查,发现没有证据佐证敲诈勒索事实或者证据存疑,陈昱霖便会被释放,如果警方认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便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而且就算检察院起诉,是否定罪也是法院的权力。

所以,综上所言,一切均要以证据为支撑,我们不可妄加猜测,我们相信法院始终会偏向正义的一方。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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