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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丨廖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成功辩护仅
发布时间:2018-12-10

                                                                                                  成功案例丨廖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成功辩护仅被判刑一年
案情重现:

2017年5月开始,被告人廖某某和其表妹李某某以及刘某某、邓某某、吴某某、稂某某、邓某某等人在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路某房从事假冒注册商标活动。除被告人廖某某外,其他五人都是由表妹李某某或者李某某之亲哥介绍过来的,与他们是老乡或者多年好友的关系。在从事假冒注册商标活动过程中,廖某某代其表弟签订了翻新手机场地的租赁合同,并支付了部分租金,采购用于翻新的旧苹果手机;表妹李某某负责日常管理、翻新苹果手机销售的往来账目和资金流转;刘某某负责采购假冒的苹果手机配件;其他四人则负责检测、翻新苹果手机。至案发时,被告人廖某某等人共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苹果手机金额达人民币1772070元,现场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208146元。
 
公诉机关指控:公诉机关指控是被告人廖某某和李某某纠集其他五人从事假冒注册商标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廖某某就是主犯,而且情节特别严重,结合刑法的规定,若指控被法官采纳了,那么廖某某最少被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最多可判七年有期徒刑。
 
辩护策略:在公安机关讯问过程中,其他六人一致指认廖某某是假冒注册商标活动的老板,而且由于廖某某和其他六人是分案处理的,在其他六人的一审判决书中也认定了廖某某是老板,是主犯。而且虽然廖某某是主动投案的,但是由于其在供述中一直否认自己是假冒注册商标活动的老板,因此公诉机关认为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从而不构成自首。
 
虽然《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不轻信口供,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口供为王”,在其他六人都一致指认廖某某是老板,又没有其他客观证据能够证明廖某某不是老板的情况下,廖某某最终被认定为老板,认定为主犯的可能性极高。因此,我们必须找到其他证据佐证廖某某不是老板,经过我们团队多人讨论分析后,认为若廖某某是老板,而李某某负责资金往来,那么廖某某或者其家属的银行卡和李某某负责资金往来的账户必定有大额资金往来,故我们向检察院申请调取廖某某和李某某账户的银行流水。
 
后检察院根据我们的申请调取了廖某某和李某某的银行账户,根据账户流水信息,李某某用专门管理假冒注册商标资金往来的账户向自己的亲哥和丈夫的弟弟转了几十万,但是却没有向廖某某转一分钱。庭审时,我们申请李某某出庭,在庭审时李某某完全没想到我们调取了银行流水,面对银行流水这样的客观事实,李某某完全无法合理解释,前言不搭后语,而且还承认了银行卡的密码只有自己知道,绑定的手机号也是自己的。鉴于庭审的表现,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都改变态度倾向廖某某不是老板,并向法官说若认定廖某某不是老板,那么也可以认定其构成自首。
 
最终,法院判决没有认定廖某某是老板,而是把其认定为从犯,同时也认定了自首情节,判刑仅一年。
 
    经验浅谈:在“口供为王”的司法实践中,若其他多人指认你从事了某一事实,要想推翻别人的指认并被司法机关采信,最有用的途径就是调取相关客观证据予以佐证,比如调取监控视频、银行流水、来往邮件等。在本案中,我们申请检察官调取的银行流水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若我们没有申请检察院调取银行流水,几乎不可能让检察官在庭审时转变态度,也不可能让法官认定其为从犯以及构成自首,廖某某的量刑也不可能只有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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