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2条第1款规定:
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企业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企业招工 招聘 “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企业负举证责任。由此可知,即使劳动者与企业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存在以上凭证的,依然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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