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庭:
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特此向贵庭递交本次辩护状,就本案中涉及的高利贷问题进行答辩。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高利贷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任何以高利贷方式进行的借贷行为都是违法的。然而,在本案中,被告人并没有以高利贷的方式进行借贷,而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借贷协议。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自愿达成的借贷协议是合法的,不构成犯罪行为。
其次,被告人并没有以任何强迫、欺骗或其他非法手段迫使借款人接受高利贷。在本案中,借款人是在知情的情况下选择接受高利贷的,没有任何强迫或欺骗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只有在借贷行为中存在强迫、欺骗等非法手段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犯罪行为。而在本案中,被告人没有使用任何非法手段,因此不能认定其构成犯罪行为。
此外,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高利贷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借贷双方的实际情况。在本案中,被告人和借款人都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自主决定是否接受高利贷。并且,被告人提供的借款金额并不是违法的,也没有超过我国法定的利率上限。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高利贷。
最后,我要指出的是,高利贷问题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而不是通过刑事诉讼。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高利贷问题应当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提起民事诉讼,向法院申请解决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而不应当通过刑事诉讼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并没有构成高利贷,其行为不应当构成犯罪。希望贵庭能够依法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此致
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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