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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
发布时间:2024-08-14

        1. 调查取证权的概述下面法议网小编特意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看完后能够帮助到您。

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是指辩护律师为了证明案件特定事实,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向案外人走访调查、收集、取得证据的执业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在侦查阶段,律师没有调查取证权利,只能进行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或控告、申请取保候审、了解罪名、会见犯罪嫌疑人等。

2. 调查取证的困境与应对

尽管法律保障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但在实际操作中,刑辩律师面临诸多困境:

取证风险大: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辩护人伪证、妨碍作证罪,使得律师在调查取证时面临被控伪证的风险。一些地方的司法工作人员扩大了该条的适用范围,降低了定罪的证据标准,成为制约辩护权的帮手。

取证受限制:法律只保障了刑辩律师有调查取证权,却没有规定赋予刑辩律师取证的强制性,也没有保障刑辩律师取证遭拒后的救济途径。

取证程序要求多:辩护律师在收集、提交证据时必须遵循合法程序,避免因程序不合法而导致证据不被采纳。

寄希望于司法机关:刑辩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但实际操作中,证人出庭难以启动,检察院、法院倒查证据的机制繁冗、间接,收集到的证据往往达不到预期效果。

3. 调查取证的实践途径

为了在调查取证中有效工作,刑辩律师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培养证据收集的优先思维:优先收集书证、物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客观证据,避免收集言词证据。

善用取证手段:调查取证时尽量以录音录像的方式记录取证过程,邀请无关人员做“见证人”,调取关联案件的证据材料时采取规范的做法,涉及专业项目的取证时寻求专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

善选举证时机:判断证据在何时使用才能效果最大化,避免因提交证据过早或过晚而影响案件结果。

4. 调查取证的风险与防范

刑事辩护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

刑事责任风险: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过程中,因收集、调查取证的行为,有可能遭致涉及刑事责任的风险,如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包庇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

职业风险:律师在取证过程中不注意风险,违反《律师法》的禁止性规定,即使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可能会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人身或人格风险:律师因收集、调查取证的行为,得罪、结怨了某些当事人或案件相关人员,可能会遭到打击报复或人身攻击。

为了有效防范这些风险,刑事辩护律师在收集、调查取证中应注意以下措施:

在侦查阶段,刑事辩护律师不要去收集、调查实体方面的证据。

向证人收集、调查证据时,不要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家属在场。

切勿鼓励被追诉人家属向证人调查取证。

尽可能不直接向被害人或者其亲属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证据。

在收集调查取证过程中,尽量不要收集、调查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

摘抄、复制、调查的材料应当妥善保管并保密,避免透露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尽量征得被取证人的同意,对取证的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自行取证应当由两名律师在场进行,邀请有关人员担任见证人在场见证。

对于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关键证据,可考虑采用公证取证的方式。

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

通过以上措施,刑事辩护律师可以在调查取证中有效防范风险,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的全部内容,如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找刑事辩护律师咨询,欢迎拨打法律咨询热线4006-158-168,法议网专业律师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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