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取保候审是一个重要的法律程序,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本文将从非法集资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取保候审的流程及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下面法议网小编特意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看完后能够帮助到您。
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取保候审申请书是律师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取保候审的重要法律文书。以下是一个典型的取保候审法律意见书示例:
关于李某某涉嫌非法集资罪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2023)粤广刑字第789号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非法集资罪侦查阶段的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诉讼。据悉,广州市公安局对立案侦查的非法集资罪中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已经报请贵院批准逮捕。作为辩护人,特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申请贵院审查逮捕时,听取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当面陈述,并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经辩护律师会见时听取李某某的陈述与辩解,辩护人认为,李某某不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恳请检察机关对李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1.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会见时向辩护人陈述的案件情况及其在广州的居住生活情况:2023年6月10日左右(具体日期记不清),我在某公司担任财务人员时,因公司资金链断裂,导致无法兑付投资者的收益。事后,我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提审我两次,我都如实交代了全部罪行。6月15日,公安机关告知我受害人损失金额巨大。我在广州有固定住所和稳定工作,家中有年迈的父母需要照顾。
2. 犯罪嫌疑人自归案以来,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认罪认罚。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赃物,指认现场,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已全部固定。本案涉案金额虽大,但犯罪嫌疑人也没有将资金进行挥霍或者转移,社会危害性小。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也愿意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相关损失。
3.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鉴于此,李某某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所规定的应当予以逮捕的任何一种情形。
4. 李某某本身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应当以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危险性相关证据为依据,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认定。必要时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方式,核实相关证据。依据在案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公安机关没有补充移送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综上所述,李某某虽然可能存在涉嫌非法集资罪的事实,但是因不具有再犯的可能性、继续危害社会的危险性、影响诉讼的可能性而不存在社会危险性的客观事实。由于侦查期间辩护人无法看到案卷材料,并不全面了解案情,以上事实的界定主要来源于李某某及其亲属的陈述。如果李某某及其亲属的陈述是属实的,那么李某某因本身不具有社会危险性而不具有逮捕必要性。为此,建议检察机关敦促公安机关全面、客观地侦查此案的同时,对李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取保候审的流程如下:
在申请取保候审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综上所述,非法集资取保候审制度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对司法机关的办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律师在取保候审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帮助被取保候审人维护合法权益,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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