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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警察带走一般多少天可以放出来?被警察带走是不是要判刑?
发布时间:2022-12-19

      在刑事案件中,被警察带走后,家属内心往往是非常着急的,往往不知如何是好,希望可以早点出来。那么被警察带走一般多少天可以放出来?被警察带走是不是要判刑?被警察带走能保释出来吗?相信这是很多当事人都比较关心的问题,下面法议网小编特意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看完后能够帮助到您。

被警察带走一般多少天可以放出来?

一、被警察带走一般多少天可以放出来?

最长37天出来。


具体多久出来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
 
正常情况下被警察带走一般不超过14天,最长不能超过37天。如果,这时候还不能批准逮捕的,应当解除强制措施。
 
在看守所关押多久,取决于案件办理进度:案件办理进度越快,看守所关押时间越短。
 
《刑诉法》规定刑事案件各阶段办理羁押期限:
 
【拘留批捕阶段:37天】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逮捕后侦查阶段:2-7个月】
 
第一百五十四条【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规定】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检察阶段:1-1个半月】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法院审判阶段:2-6个月】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被警察带走是不是要判刑?

二、被警察带走是不是要判刑?

不一定。


被警察带走后,不一定会判刑,应当结合具体的案情来确定
 
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后,公诉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经过审判,法庭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宣告无罪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被警察带走能保释出来吗?

三、被警察带走能保释出来吗?

满足条件,即可保释出来。


被警察带走取保候审条件如下:
 
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1条的规定,对于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需要遵守以下的法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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