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见前,最好先了解一下当地看守所关于律师会见的规定。各地关于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要求并不一致,比如,有些地方规定律师会见前必须先告知办案机关已办理委托的情况,否则,看守所不安排会见;还有些地方要求会见之前提交公安局法制部门开具的“律师委托手续已递交”的证明。
当然,对于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我们完全可以投诉。最好是做好随时投诉的准备,事先准备好投诉部门联系电话和依据的法条。
其实,事先与当地同行了解情况,提前最好准备,还是最好的选择,律师时间成本很高,就算投诉成功,时间也流逝了,尤其是对于跨地区长途奔波会见的,来回补办手续很麻烦很头疼。
2.会见前,最好先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这样的好处在于,可以事先好好准备,以便在会见过程中更好的提供法律咨询和解答。
当然,在侦查期间,案件的发展是动态的,律师还是要将侦查机关告知的案情与自己掌握的情况结合起来,对案情做扩大估计,对可能涉及的罪名均进行充分准备,以给当事人提供较好的法律服务。
3.会见前准备好授权委托书。要事先示明身份,出示委托书,告知本次会见是受谁(配偶、父母、同胞兄弟姐妹、成年子女)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要问其是否同意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其同意的,让其在刑事委托书上签字确认。
4.最好是制作会见笔录。会见前,要根据自己了解的案件情况,事先列好会见提纲。有笔录的好处在于:一是可以证明律师已经对犯罪嫌疑人会见过了;二是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当时的说法进行固定,已备不时之需。
当然,笔录要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其确认无误后,让其在笔录上签名按手印。
5.要有被可能被监听的意识。虽然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会见不受监听。但是,是否存在监听?律师是没法知道的!
第一, 要告诉嫌疑人,无法把握是否被监听,让嫌疑人自己心中有数。
第二,不能教犯罪嫌疑人违背事实进行辩解,也不能串供或做伪证。
第三,如果犯罪嫌疑人对侦查机关没有做有罪供述,而对律师做了有罪事实的交代,事后侦查机关借此突破了嫌疑人的口供,犯罪嫌疑人就很有可能会怀疑律师的立场。
6.不要直接教嫌疑人如何供述。先不说是否可能被监听。如果律师的会见,教犯罪嫌疑人如何供述,导致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的,律师承担妨害作证法律责任的风险非常高!
最好就是,向犯罪嫌疑人讲清楚其涉及罪名的实体和程序法律规定,怎么供述,由其自己选择。
7.不要忽视“通信”的优势。律师会见时,嫌疑人一般是不会做笔录,说的时候清楚,过不久就容易忘记,而信可以保管,尤其是对于律师的意见分析和相关法条,方便随时查阅。
特别是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和特别重大贿赂这三类需许可后才能会见的犯罪,通信是没有限制的,可以利用通信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参考。
8.会见完,要同羁押机关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开会见室。不能让犯罪嫌疑人出现没人看着的“真空期”的情况,实务中出现过律师出会见室办理交接手续,犯罪嫌疑人没人看管,企图撞破铁栏杆逃跑的例子。
有条件的,最好是两名律师会见。方便一个人出去叫民警办理交接。同时,还可以相互监督,对依法会见进行旁证,做笔录的效率也会高一些。
9.会见未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最好在律所进行。在律所会见咨询,比在当事人家里更为正规,而且律师自己更好把握。最好是单独进行咨询,因为有些案情是涉密的,防止家属泄露出去,造成律师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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