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禁忌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9-12-25
众所周知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进行会见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那么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禁忌有哪些?律师能向家属说案情吗?律师违规会见处罚是怎样的?相信这是很多朋友都比较关心的问题,下面法议网小编特意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做出详细的解答。
一、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禁忌有哪些?
(1)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项:
1、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在其住处或者侦查机关指定的监视居住场所进行会见。会见时其他人不应在场,但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聋、哑人的,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应该在场。且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
2、会见未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
会见未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会见时其他人不应在场,但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着盲、聋、哑人的,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应该在场。且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
3、会见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羁押场所进行。
(2)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常见的十大禁区:
1、不能为当事人传递任何案件线索。
2、不能使用自己手机让当事人与外界通电话。
3、不能用各种方式与当事人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
4、不能带非律师参加会见,绝不能带当事人家属参加会见。
5、不能向当事人传递监管场所禁止的各种信息、物品。
6、防止当事人借机逃脱。
7、要注意交流说话方式,不能教导当事人怎么说。
8、提高亲和力,绝不能训斥贬低当事人。
9、耐心倾听当事人陈述,但预测案件前景时要慎重。
10、不宜直接询问当事人有没有实施所指控的犯罪行为。
二、律师能向家属说案情吗?
如果是刑事案件,涉嫌国家秘密,则律师不应该告知当事人案情,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如果是民事案件,则应该告知当事人案情。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有很多条款涉及到犯罪嫌疑人家属或近亲属,
如第三十三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
第八十三条第2款规定拘留后24小时内应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公安部规定拘留通知书中需写明拘留原因和羁押场所)。
犯罪嫌疑人家属或近亲属对于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是有知情权的,
侦查机关也有义务予以告知。
辩护律师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家属告知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涉嫌犯罪的基本情况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三、律师违规会见处罚是怎样的?
对于律师会见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根据我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违法行为:
(一)采用诱导、欺骗、胁迫、敲诈等手段获取当事人与他人争议的财物、权益的;
(二)指使、诱导当事人将争议的财物、权益转让、出售、租赁给他人,并从中获取利益的。
律师未经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授权或者同意,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或者结束后,擅自披露、散布在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违法行为:
(一)在承办代理、辩护业务期间,以影响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
(二)利用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三)以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或者诋毁有关办案机关和工作人员以及对方当事人声誉等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违法行为:
(一)利用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举办婚丧喜庆事宜等时机,以向其馈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方式行贿的;
(二)以装修住宅、报销个人费用、资助旅游娱乐等方式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的;
(三)以提供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住房或者其他物品等方式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