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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律师会见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9-07-19

为了可以更好的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被抓后,家属可以委托律师去看守所进行会见,但有些情形律师是不允许会见的,那么不允许律师会见的情形有哪些?律师会见规定有哪些?下面法议网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进行详细介绍。

不允许律师会见的情形

一、不允许律师会见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限制会见三种情形: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2)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3)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同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 公安机关不许可会见的,应当书面通知辩护律师,并说明理由。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许可会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1)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2)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3)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4)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律师会见规定

二、律师会见规定

律师会见的法律规定如下:


1、会见时间。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时间,由现行刑诉法的“第一次讯问后”提前至“第一次讯问之日起”,并且新刑诉还删除了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须经侦查机关批准的限制。完全吸收了律师法的规定。
 
2、会见手续。新刑诉吸收了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三证)即可会见的规定。
 
3、会见程序。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的规定,取消了现行刑诉法侦查阶段的会见侦查机关根据情况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对一般案件,律师会见直接向看守所提出,看守所必须最迟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安排,这一规定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实践中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必须经办案机关安排的问题,但是看守所“四十八小时”的宽限,在实践中可能会带来新的问题。而且“四十八小时”一旦成为常态,会直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的整体会见效果。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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