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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介绍卖淫如何判刑?
发布时间:2019-05-18

容留、介绍卖淫如何判刑?对于这个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罚有作出详细的规定,下面法议网晏华明律师整理了相关资料为您进行介绍。

容留、介绍卖淫如何判刑?


容留、介绍卖淫如何判刑?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在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对被组织卖淫的人以外的其他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第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1.引诱他人卖淫的;
 
2.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3.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4.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5.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
 
被引诱卖淫的人员中既有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又有其他人员的,分别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引诱卖淫罪定罪,实行并罚。
 
第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2.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3.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条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次数,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时考虑。
 
第十四条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包庇罪定罪处罚。事前与犯罪分子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向组织、强迫卖淫犯罪集团通风报信的;
 
2.二年内通风报信三次以上的;
 
3.一年内因通风报信被行政处罚,又实施通风报信行为的;
 
4.致使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未能及时归案的;
 
5.造成卖淫嫖娼人员逃跑,致使公安机关查处犯罪行为因取证困难而撤销刑事案件的;
 
6.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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