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规则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9-01-17
刑事辩护的规则有哪些?
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
律师提出观点要以事实为依据
不能仅以被告人的辩解、家属的意见、只言片语、道听途说为依据。
原则二: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要有规范意识,主动寻找依据,而不是想当然。
程序及实体: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司法解释、会议纪要、司法政策
案例:一起职务侵占案件。被告人提出自己是因公司欠其报酬五十万而给而将公司货款三十万元占为己有。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旨在拿回自己的合理报酬,无非法占有的故意,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而且也不能认定为挪用资金罪。经辩护人研究,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就经济犯罪适用法律形成过《会议纪要》,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不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犯罪。于是,辩护人将此《会议纪要》提交法庭供法庭参考。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原则三:必须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诚实守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
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原则四:认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是否应当维护当事人的所有权益?是否应当区分合法和非法?
有人认为:“为自己的当事人开脱罪责是律师的天职。无论是合法的利益,还是非法的利益。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手段来维护。”
有人认为:“律师维护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的非法权益,律师没有维护的职责;律师必须用正当的、合法的手段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得用非法甚至犯罪的手段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也必须通过正当的、合法的途径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当事人的非法利益,律师可以拒绝委托代理,但不可以出卖当事人、向司法机关告密。
原则五:独立辩护原则
独立辩护原则:律师提供刑事法律服务,依法独立进行,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
如何处理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意见的矛盾呢?
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意见不一致,主要有六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律师认为有罪,而当事人认为无罪;
第二种情况是律师认为无罪,当事人认为有罪。
第三种情况是律师认为有些情况必须说,当事人认为不能说。
第四种情况律师认为有些情况不必说,而当事人坚持要说。
第五种情况:律师认为某些证据不宜直接调查,而当事人坚持要求调查。
第六种情况是当事人认为要走关系,律师认为不应当走关系
在其他情况下,还是应当坚持这样的原则,即:
坚持原则,勿成附庸;有效沟通,相对独立;张驰有度,科学处理;依法依理,维护法制。
原则六: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
解说:何为国家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在某些案件中,律师因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委托,能够获取到相关的国家秘密材料。这些材料,仅能用于律师履行其职责,而不得泄露于同案件无关的人员。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故意和过失,均可以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
何为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指在办理公司、企业刑事案件过程中,律师办案所掌握和知晓的商业秘密,只能用于受委托事项,不得向其他人员泄露。如果故意泄露,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如果是过失,也会被追究连带赔偿责任。
在刑事案件中,哪些属于当事人的隐私?
当事人的事都是隐私。
一般而言,当事人都不愿意自己涉及刑事案件的情况让公众知晓,因为公众一旦知晓其受到刑事处罚,就会降低对其的社会评价,其形象就会遭到相应贬损。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律师有义务对于当事人遭到刑事处罚的这一事实予以保密,不应当到处宣扬。因此将自己代理的刑事案件到处宣讲,甚至上网宣传都是不妥当的,可能会招致当事人的不满。因此除非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或在宣讲和宣传的时候隐去当事人姓名和能够让人联想起系该当事人的案件特征,避免当事人因此而产生不快。
律师保护谁的隐私?
在刑事案件中,有些是涉及委托人的隐私的,如婚恋关系引起的刑事案件,而更多的是对方当事人的隐私,如强奸案件的被害人。对于被害人的隐私,律师是否有保密的义务?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等相关法律法规均无规定。那么这样是否就可以泄露对方当事人的隐私呢?我们认为,律师了解对方当事人的隐私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委托,目的是用于完成自己的工作职责,而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如果律师将所掌握的对方当事人的隐私用于其他用途,对对方当事人造成不利,属于侮辱行为,需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如果造成严重后果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原则七:有理、有利、有节,不请客送礼、贿赂司法人员,做到良性互动
律师应当与司法机关建立何种关系?如何建立这种关系?
有些律师认为要与司法机关建立良好的关系,就必须进行请客吃饭送礼。对于这种看法我们并不苟同,但是鉴于中国是个人情社会,完全要避免请客吃饭和送礼,恐怕也很难。因此我们把握的原则是:与司法机关人员要做到良性互动,既要强调和深化同学、朋友、同行,同时也要坚持原则,依法依规办案。
原则八: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打包票
当事人常问:“律师,您有几成把握?”“律师,官司能不能打赢?”。
对当事人可以承诺吗?可以承诺什么,不可以承诺什么?
吹嘘导致投诉,包案毁坏名誉
可以承诺:
一是我们的专业能力可以保证;
二是我们的敬业态度可以保证。
原则九:不得贬损其他律所、律师
律师之间:竞争,还是合作?
案例:某律师在接待一当事人时听当事人说已经咨询过其他律师,于是向该当事人了解该律师姓名及所属律师事务所,了解该律师提出的咨询意见。之后,用半个小时的时间去批驳该律师的观点,指出该律师的业务水平低,人品不好,还提到其律师事务所曾多次遭到投诉,人品、所品、意见均不佳。这个当事人听了之后,很不放心,继续咨询律师。另一个律师听说当事人曾咨询过其他律师,了解了之前律师的观点后,既肯定了其中合理的成份,又提出自己的分析意见和服务方案。对之前律师均有褒赞,无一丝贬低。当事人最终选择了这位律师。当事人说:把别的律师说得一塌糊涂的律师,我们怀疑他的人品,对同行进行恶意贬损的人,我们认为不可靠的,只有尊重别人,又有专业知识的人,我们才放心将涉及自家人生命与自由的大事交给他。
你好,他也好
他好,你更好
原则十:不诋毁司法机关形象
毁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就毁了律师业务的源泉。
有些律师:胜诉全部归功律师
败诉 全是法院乱断
当事人 信访上访
司法机关是黑暗的、腐败的、昏庸的,律师无生存空间
司法机关是清廉的、公正的、讲法的,律师才有用武之地
当人民群众对法治失去信心,他们就不会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而会通过腐败的方式来解决。
律师把败诉的责任全部归结为司法腐败,最终要承担恶果。
应当客观的分析和总结原因,为当事人提出可行的、合理、合法的下一步方案。
以上内容就是刑事辩护的十大规则,身为法律人必须严格遵守这十大刑事辩护原则,诚实守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