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违反约定,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需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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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如果违反合同约定的,出租人是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故在合同法领域,可期待利益的前提应为对方当事人违约。
同时《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因此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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