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如何认定“砍头息”的? ?
在审理民间借贷中,关于砍头息如何认定存在诸多标准,各地法院执行标准并不统一,给当事人、律师带来极大困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0条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0条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借贷双方自出借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之时成立并生效。
在此基础上,分析《合同法》第200条规定中的“预先”,“预先”应当以借款交付时间节点为基点,既然本条规定了“预先”,也即存在行为的先后之分,否则就不存在所谓的“预先”,先扣除利息后交付借款的行为才属于本条规定的预先扣除利息行为。
再者,法律之所以规定不得预先扣除借款本金,主要是考虑到出借人往往属于强势地位,实际上,出借人一旦把钱支付给借款人之后,借款人是否支付利息,何时支付利息,出借人则无法控制,二者之间的强弱地位瞬间转化,同时,人民法院报刊登的法院观点也持同样观点。鉴于此,只要款项出借之后,当天把本金打给出借人的,也不应当认定为砍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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