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企业上班地点搬迁带来的影响,劳动者可以申
发布时间:2018-12-19
因企业上班地点搬迁带来的影响,劳动者可以申请经济补偿吗?
最近法议网接待了一位从广州过来我所咨询的劳动者,这位劳动者向我们咨询关于企业搬迁导致用工地点变更是否有经济补偿金的这一劳动问题。大概如下:
这位劳动者他所在的企业是国有企业,工作有两年半了,这次公司搬迁是从广州的荔湾区搬到南沙区,因路程较远对其上班造成了较大困扰。那么,对企业的这种行为,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因企业上班地点搬迁带来的营销,劳动者可以申请经济补偿吗?
为此,法议网小编从以下几点帮其进行了分析,并将此案例写出来供大家进行参考。
1.如搬迁前后两地之间距离较短,且并未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或虽然距离较远,但企业通过安排班车、发放交通补贴或缩短上班时间等方式,令劳动合同的履行未受明显影响的,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难以获得支持。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8月1日刚刚印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九条:“如企业搬迁未对劳动者造成明显的影响,且用人单位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如提供班车、交通补贴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充分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如因搬迁前后的上班地点距离过长,确实严重影响到劳动合同的履行,员工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38条之规定,以企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而企业也可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发出搬迁通知后,劳动者不接受变更用工地点的,需要向企业以书面的形式发出不接受变更用工地点的通知函。如劳动者无书面异议,但是实际履行了的,再主张经济补偿的也将无法得到支持。
另外,劳动者既不发出书面异议,又不去新的用工地点工作的,将有可能被视作旷工,而被企业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亦无法主张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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