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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可以替代工伤保险吗?
发布时间:2018-12-13


商业保险可以替代工伤保险吗?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家也越来越重视对劳动者的保护,更多的企业也开始选择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那么随之而来也引起了一系列的问题。比如:商业保险究竟能否替代工伤保险?企业为员工既购买了工伤保险又购买了商业保险的情况下,发生工伤时能否免除企业的工伤赔偿义务呢?企业又应该如何做才能减小风险呢?

一、  商业保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

商业保险相对于工伤保险来说,不仅费率低、办理手续简单、理赔快捷,而且相较于工伤保险仅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员工进行赔偿,商业保险往往不限制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及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覆盖面相较于工伤保险来说大了很多。这也导致了很多企业为了节省开支,仅仅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而不购买工伤保险。那么商业保险究竟能否替代工伤保险呢?

这一问题,我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已经有了明确规定,即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不论其规模大小均有义务为其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其中《社会保险法》第3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可见,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待遇是其法定义务,不因其购买了商业保险而免除其法定责任。

二、同时购买商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亦不能免除企业的工伤赔偿义务。

有的企业为了减轻其赔偿责任,在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同时,也为其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补充赔偿责任投保商业保险,想当然地以为在发生工伤时可以免除自身的工伤赔偿义务。究竟能否免除企业的工伤赔偿义务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这一问题,虽然目前的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现有的法院判决和部分地区法院的指导意见来看,用人单位单纯投保商业性质的人身伤害保险,并不可以免除其工伤赔偿的责任。比如深圳市中院受理的范某诉BLC公司一案,BLC公司为范某所购买的平安补充工伤保险的保险项目为工伤保险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属于人身保险范畴,且其受益人是被保险人范某。法院认为根据人身保险的性质,无论投保多少份,劳动者都可以兼得,且其投保的人身险应该看作是用人单位提供给劳动者的一项福利,不可以据此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补充赔偿责任。另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5条第2款之规定:“劳动者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劳动者依人身保险合同获得的赔偿,用人单位不得主张在工伤待遇中扣除。”

由此可见,企业投保的人身性质的商业保险并不能免除其工伤赔偿的义务。

三、给企业的建议

1.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职业卫生管理,从源头上杜绝工伤事故的发生。

2.对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员工,全部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以保证发生工伤保险时,不至于因未缴纳工伤保险待遇而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费用。

3.针对安全生产风险较大或条件允许的企业可以作为员工福利为员工投保人身意外险,但是并不建议将企业为员工投保人身意外险写入劳动合同,因为如果企业没有履行该约定,劳动者可能据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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