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的彩礼纠纷

导读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如果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原则上按照同居时间的长短,依情况判定返还部分彩礼或者不返还;未办理婚姻登记且未同居的,男方给予女方的财产应当返还。

概念解读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同居前男方按当地的风俗习惯给付女方的彩礼,在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如果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原则上按照同居时间的长短,依情况判定返还部分彩礼或者不返还。

2、未办理婚姻登记并且未同居,此种条件下,男方给予女方的财产应当返还。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参考案例

【案例简介】

春花和双林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六个月,同居期间双林觉得和春花合不来,于是,起诉要求春花返还婚约彩礼,包括婚前购买的三金一万左右以及婚前给春花的聘礼钱和看家费数万元。

【案件分析】

诉求至法院后,经法院认定的彩礼包括:现金40000元,购买三金10000元,2000元的看家钱,共计52000元。根据法律规定,未办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六个月,彩礼做部份返回,一审判决被告返还彩礼41000元。 

解决方式

法律攻略

  • 彩礼返还起诉状(范文)

    原告:______,男,汉族,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xx县xx镇xx村,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______,女,汉族,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xx县xx村某xx村xx组。电话: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请法院判决被告返还被告彩礼xx元及黄金饰品xx元合计xx元;
     
    2.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x年农历初八,原告经媒人介绍认识被告,双方按农村传统习俗在见面时即谈结婚事宜,原告给了被告金项链金戒指金耳环合计xx元,嗣后一次性给被告现金xx元,一个月后按习俗举办了婚礼,但被告一直拖延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后被告经常无理取闹,经常殴打原告,曾用菜刀砍原告两次,私自将家中家电家具摩托车及值钱的东西都变卖,与原告父母也经常吵架,经常离家不归。xx年xx月份,被告离家不归至今。原告认为被告的种种行为有骗婚之嫌,致使原告为其耗费钱财且精疲力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予以支持”的规定,原告为此诉请法院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微信咨询
一对一法律咨询
4006-158-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