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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规则是什么?刑事辩护的特点有哪些?

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正常情况下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那么刑事辩护规则是什么?刑事辩护的特点有哪些?今天法议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资料,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刑事辩护规则

一、刑事辩护规则是什么?

1.刑事辩护规则一:以事实为依据
 
律师提出观点要以事实为依据
 
不能仅以被告人的辩解、家属的意见、只言片语、道听途说为依据。
 
2.刑事辩护规则二: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要有规范意识,主动寻找依据,而不是想当然。
 
3.刑事辩护规则三:必须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诚实守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
 
4.刑事辩护规则四:认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是否应当维护当事人的所有权益?是否应当区分合法和非法?
 
有人认为:“为自己的当事人开脱罪责是律师的天职。无论是合法的利益,还是非法的利益。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手段来维护。”
 
有人认为:“律师维护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的非法权益,律师没有维护的职责;律师必须用正当的、合法的手段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得用非法甚至犯罪的手段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也必须通过正当的、合法的途径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当事人的非法利益,律师可以拒绝委托代理,但不可以出卖当事人、向司法机关告密。
 
5.刑事辩护规则五:独立辩护原则
 
独立辩护原则:律师提供刑事法律服务,依法独立进行,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
 
坚持原则,勿成附庸;有效沟通,相对独立;张驰有度,科学处理;依法依理,维护法制。
 
6.刑事辩护规则六: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
 
解说:何为国家秘密?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在某些案件中,律师因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委托,能够获取到相关的国家秘密材料。这些材料,仅能用于律师履行其职责,而不得泄露于同案件无关的人员。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故意和过失,均可以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
 
何为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指在办理公司、企业刑事案件过程中,律师办案所掌握和知晓的商业秘密,只能用于受委托事项,不得向其他人员泄露。如果故意泄露,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如果是过失,也会被追究连带赔偿责任。
 
在刑事案件中,哪些属于当事人的隐私?
 
当事人的事都是隐私。
 
一般而言,当事人都不愿意自己涉及刑事案件的情况让公众知晓,因为公众一旦知晓其受到刑事处罚,就会降低对其的社会评价,其形象就会遭到相应贬损。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律师有义务对于当事人遭到刑事处罚的这一事实予以保密,不应当到处宣扬。因此将自己代理的刑事案件到处宣讲,甚至上网宣传都是不妥当的,可能会招致当事人的不满。因此除非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或在宣讲和宣传的时候隐去当事人姓名和能够让人联想起系该当事人的案件特征,避免当事人因此而产生不快。
 
律师保护谁的隐私?
 
在刑事案件中,有些是涉及委托人的隐私的,如婚恋关系引起的刑事案件,而更多的是对方当事人的隐私,如强奸案件的被害人。对于被害人的隐私,律师是否有保密的义务?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等相关法律法规均无规定。那么这样是否就可以泄露对方当事人的隐私呢?我们认为,律师了解对方当事人的隐私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委托,目的是用于完成自己的工作职责,而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如果律师将所掌握的对方当事人的隐私用于其他用途,对对方当事人造成不利,属于侮辱行为,需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如果造成严重后果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辩护规则
 
7.刑事辩护规则七:有理、有利、有节,不请客送礼、贿赂司法人员,做到良性互动
 
律师应当与司法机关建立何种关系?如何建立这种关系?
 
有些律师认为要与司法机关建立良好的关系,就必须进行请客吃饭送礼。对于这种看法我们并不苟同,但是鉴于中国是个人情社会,完全要避免请客吃饭和送礼,恐怕也很难。因此我们把握的原则是:与司法机关人员要做到良性互动,既要强调和深化同学、朋友、同行,同时也要坚持原则,依法依规办案。
 
切忌:利用特殊关系进行权钱交易;
 
利用与司法机关的特殊关系来招徕业务;
 
虚构与司法机关存在特殊关系,可以借此办取保候审或判缓刑;律师不得以需要搞关系、需要请客吃饭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
 
谨记:律师工作的独立性
 
依靠而不依附;
 
配合而不迎合;
 
融洽而不融合;
 
监督而不监锢;
 
8.刑事辩护规则八: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打包票
 
当事人常问:“律师,您有几成把握?”“律师,官司能不能打赢?”。
 
对当事人可以承诺吗?可以承诺什么,不可以承诺什么?
 
吹嘘导致投诉,包案毁坏名誉
 
可以承诺:
 
一是我们的专业能力可以保证;
 
二是我们的敬业态度可以保证。
 
9.刑事辩护规则九:不得贬损其他律所、律师
 
律师之间:竞争,还是合作?
 
案例:某律师在接待一当事人时听当事人说已经咨询过其他律师,于是向该当事人了解该律师姓名及所属律师事务所,了解该律师提出的咨询意见。之后,用半个小时的时间去批驳该律师的观点,指出该律师的业务水平低,人品不好,还提到其律师事务所曾多次遭到投诉,人品、所品、意见均不佳。这个当事人听了之后,很不放心,继续咨询律师。另一个律师听说当事人曾咨询过其他律师,了解了之前律师的观点后,既肯定了其中合理的成份,又提出自己的分析意见和服务方案。对之前律师均有褒赞,无一丝贬低。当事人最终选择了这位律师。当事人说:把别的律师说得一塌糊涂的律师,我们怀疑他的人品,对同行进行恶意贬损的人,我们认为不可靠的,只有尊重别人,又有专业知识的人,我们才放心将涉及自家人生命与自由的大事交给他。
 
你好,他也好
 
他好,你更好
 
10.刑事辩护规则十:不诋毁司法机关形象
 
毁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就毁了律师业务的源泉。
 
有些律师:胜诉全部归功律师
 
败诉 全是法院乱断
 
当事人 信访上访
 
司法机关是黑暗的、腐败的、昏庸的,律师无生存空间
 
司法机关是清廉的、公正的、讲法的,律师才有用武之地
 
当人民群众对法治失去信心,他们就不会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而会通过腐败的方式来解决。
 
律师把败诉的责任全部归结为司法腐败,最终要承担恶果。
 
应当客观的分析和总结原因,为当事人提出可行的、合理、合法的下一步方案。

刑事辩护特点

二、刑事辩护的特点有哪些?


刑事辩护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1.刑事诉讼是法定的国家机关(如检察机关和法院等)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国家的刑罚权,产生于抑制社会越轨行为维护正常统治秩序的国家基本职能。刑事诉讼,不是单纯寻求个体权益的救济,而是为了公正的处罚和有效的矫正,从而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刑事诉讼要解决的中心问题,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的问题。这一特征使它在诉讼形式及程序上与其他诉讼相比有着重大区别。
 
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因此,刑事诉讼与刑法关系密切,学习刑事诉讼法必须对有所了解。
 
2.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的动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点。所谓主动性,是指刑事诉讼通常采取国家调查(侦查)和国家公诉的方式主动发动,从而区别于民事和行政诉讼是由有关的社会个体发动;所谓普遍性,是指在一般情况下,从案件调查--诉讼准备,到提起诉讼,再到裁决和执行,都是国家权力行使的过程,而且在诉讼的每一阶段,都可能涉及国家权力的广泛使用;所谓深刻性,表现在国家权力的行使不是停留在诉讼的表面,而是深入其中,尤其表现在国家强制力量的使用,包括对人的强制--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对物的强制--扣押、搜查、强制性检查等。因此可以说,国家权力尤其是国家强制力量的广泛使用,是刑事诉讼最重要的特征之一,而刑事诉讼的这一特征,则是基于它的特殊性质和任务的要求。但是法律虽然赋予执法和司法机关为完成刑事诉讼任务所必需的权力,同时也必须对执法、司法机关权力行使的限度加以确定,否则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并损害诉讼中的个体权利,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损害诉讼的公正性。
 
3.刑事诉讼是诉讼主体遵循诉讼规则的相互作用过程。刑事诉讼不是司法机关单方面的行为,而是必须有诉讼当事人(刑事被告、附带民事原告和被告,在我国还包括刑事被害人)和诉讼参与人(如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的参与。这些参与者在诉讼中具有主体的资格。为了保证犯罪追究程序的公正,刑事诉讼必须按照诉讼的规律原则和制度,如根据“三方组合”结构,确认诉讼双方的主体地位和平等权利;确认裁决者中立、独立,只服从法律;采用兼听各方意见而且具有可监督性的公开听证程序;诉讼具有辩论性等等。
 
4.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标准化,格式化是诉讼的一般特性。既然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分子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为目的,就不仅涉及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秩序,而且关系到公民人身、财产等重大权益。由于诉讼涉及的利益的重大以及诉讼针对的社会冲突的尖锐性,依法进行诉讼具有更为突出的意义。
 
只有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活动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刑事诉讼案件的流转程序一直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关心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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