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纠纷案例:交通事故伤人案成功获得赔偿

【案情简介】
 
2012年9月19日6时50分许,某乙驾驶宁a****轿车型小客车由沙坪坝区石碾盘往龙泉路方向行驶至小龙坎奥龙夜总会路口处,向右转弯时车头正前撞击道路上同方向行走的行人某甲,造成某甲受伤。某甲受伤后当即被往区人民医院就医。
 
事故发生后,交警支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认定书认定某甲与某乙负同等责任。
 
认定书出具以后,某甲的家人多次要求某乙及其车辆所有人某丙单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支付医疗费及赔偿费用等。某乙及其车辆所有人某丙单位愿意负担医疗费总额的一半,其他赔偿费用为1.5万元。

2006年3月21日,某甲出院,与某乙及其车辆所有人某丙单位承担在次协商未果。于是委托法议网陈XX律师进行维权,希望能成功获得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
 
【辩护思路】

法议网陈XX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整个案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在诉讼过程中,法议网陈XX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1、被告在交通事故中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在本案中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中对事实的认定,被告路口转弯时车头撞击道路上同方向行走的原告,就是被告从后面将原告撞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七条的规定,被告在驾驶车辆通过路口时应当减速,作为驾驶员应当有义务注意道路的是否游行人等基本情况。在本案中被告没有尽到注意的义务,侵犯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作为行人可以说是马路上最弱势的群体了,相对于机动车的通行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则是更为重要的。应当贯彻以人为本,尊重人的生命价值的原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本案原告认为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2、被告应当承担赔付相关费用
 
被告应当依法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按摩劳务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等相关费用外还应当支付精神损害费,因为,此次交通事故中,被告有侵权身体权的行为即开车撞人的行为,原告人身权有损害后果即身体三级伤残、智力七级伤残,侵害行为和原告受伤二者具有因果关系。该种侵权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当侵权行为与受害人上述精神痛苦的损害具有因果关系时,该种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就完全具备法定条件。所以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费
 
【办案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原告与被告责任按照34%比66%划分。加上被告在治疗前期支付的医疗费34500元及鉴定费用,本案共计费用:196528.48元。被告承担129708.79元,扣出已垫付的医疗费34500元,,尚应给付原告95208.79元。被告在调解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

【办案总结】

交通事故发生后,需要及时报警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申请书,住院期间的所有证明、发票都要保存好,有购买保险的要及时联系保险公司,了解清楚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是否一致,不一致时,在某些情况下车辆所有人也需要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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