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纠纷案例:代理交通事故案获得赔偿

【案情经过】
 
2011年10月09日20时05分许,被告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大型客车由西向东由北海路行驶至中亚大道向南右转弯时,将道路上的行人刘某碾轧致伤,造成交通事故。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1年10月10日死亡。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肇事司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
 
刘某的父母都五、六十岁了,还有一个妹妹上高中,一家人生活很困难,靠低保过日子,刘某23岁,刚中专毕业在乌鲁木齐市找到工作,就被这场无情的车祸夺走了她年轻而宝贵的生命!刘某的父母也咨询并见过一些律师,后经人介绍找到法议网黄XX律师,法议网黄XX律师在了解了案件的具体情况后,很同情她们一家的境遇,法议网黄XX律师决定除了别的赔偿项目以外,一定要为刘某的父母都争取上被抚养人生活费。
 
【辩护思路】

法议网黄XX律师认为被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并违反了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交警部门是2012年1月20日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方不服又申请上级部门复核,上级部门于2012年3月6日出具复核结论维持了原事故责任认定。本案耗时很长,本案又经历了检察院、法院阶段,我是在检察院阶段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法院开庭时,争议最激烈就是刘某父母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仅此一项我就主张了236780元),因我不但提供了法律依据,并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办案结果】

2012年11月6日法院出具了一审判决书,对我主张的579684元(伍拾柒万玖仟陆佰捌拾肆元)全部支持!我的律师代理成果令当事人一家非常满意!

【办案总结】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受害人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2、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4、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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