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3-11 热度:
房产纠纷也称房地产纠纷。房地产纠纷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及他们相互之间基于房屋和土地的权利义务所发生的争议。那么发生家庭房产纠纷怎么处理?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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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房产纠纷怎么处理?
发生家庭房产纠纷,解决的途径有很多,总体有五个渠道:
(1)协商解决
根据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商品房销售价格由房地产企业和购房人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协商约定,同时房地产企业应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明码标价,接受监管。如果在履约中当事人发生矛盾纠纷,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2)调解解决
调解,是指购房纠纷的买卖双方,在不能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时,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或其他组织部门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根据有关商品房销售的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相互谅解,达成和解协议,使购房纠纷及时得到解决的一种方式。
(3)仲裁解决
仲裁又称公断,是指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仲裁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行政规章、规定做出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仲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仲裁委员会与行政机关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仲裁裁决一经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并且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不存在当事人上诉的问题。如要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购房者和开发商必须订有仲裁协议,自愿将纠纷递交仲裁解决。如果双方中有一方不愿将纠纷递交仲裁,那么就不能采用这种方式解决纠纷。
(4)行政解决
购房纠纷的行政解决,是指经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关等部门调解无效或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又反悔的纠纷,或者是购房纠纷当事人直接到行政部门投诉,由该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纠纷进行处理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就方式而言,行政解决一般经过一级行政决定和行政复议两个阶段。其中,一级行政决定是行政复议的前提和必经程序。包括购房纠纷在内的房地产案件的行政复议依《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进行。
(5)诉讼解决
购房纠纷的诉讼解决,是人民法院在纠纷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共同参加下,解决购房纠纷的一种方式。购房纠纷诉讼有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两种。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发生购房纠纷的平等民事主体,即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购房纠纷的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有些地方人民法院设有专门的房地产审判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房产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许A、许B父母膝下有三子一女,分别是许A、许B、许C、许D,其中许D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即限制行为能力人。2010年3月29日许老父亲去世,2012年10月24日母亲林某去世,共留下房产一套、遗产若干。在父母亡故后,许A、许B、许C对遗产的继承与许D的监护权归属发生争议,许C遂以许A、许B为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的房产及该房产里所有的家具、电器归原告所有,并责令二被告腾空该房屋并依法判决由许B保管归许D所有的5万元款项由原告监管。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了被告许A、许B的委托代理了此案。
【案件分析】
继承纠纷案件,首先遗嘱效力优先,其次在无遗嘱或遗嘱无效时,适用法定继承,而法定继承并非均分,而是优先考虑弱者权益。本案中涉及到法定继承人必须参加诉讼。否则,有违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同时损害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律师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
第一,至今为止,被继承人房产并未依法遗产继承分配,应当属于共同共有。原告单独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经我所律师调查到该案中母亲林某曾与原、被告共同达成《协议》1份,该协议第1、2条约定“母亲林某百年后,其所居住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的房子及该房子里所有家具、电器等全归许C所有,许C负责照顾许丁一生的衣食起居生活”,第3条约定“母亲林某给被告许A 8万元,被告许B 5万元”。
首先该《协议》因损害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而应当无效,没有许D的签字,许D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当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协议损害了继承人许D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
其次,协议并未实际履行,由于原告许C没有尽到照顾许D的义务,该条件没有实现,许C就没有权利享有权利。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案遗漏继承人许D,再根据该法第十九条,许D属于必须参加继承和继承遗产的权利人,本案遗漏当事人。本案涉案物权人为共同继承人,原告许C主张确认所有权无法律依据。
【办案结果】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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