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2-21 热度:
专利权转让合同应如何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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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又称专利许可证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转让方许可受让方在约定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所谓实施专利即专利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在专利技术为某项产品时,实施是指生产、使用和销售该产品;在专利技术为方法时,实施是指使用该专利方法。专利实施许可以转让专利技术使用权为目的,转让方并不因此而丧失其专利权,因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专利法》、合同法的双重保护和限制。
依照《专利法》第47条、第50条的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所涉及的专利在合同有效期内,因转让方未交纳年费导致专利被终止,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同时终止。转让方应当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当事人双方就原专利权订立的转让专利权的合同或者实施许可合同,应予以区别对待,如果转让方对造成其专利权无效或撤销在主观上不存在恶意,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专利权转让合同应当同时终止,但不再追溯既往,转让方已经收取的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不再返还;如果不予返还明显违反公平原则,转让方应当向受让方远还全部或部分专利使用费或专利权转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