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2-18 热度:
办假证被公安机关查获,是否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已经对此问题作出明文规定,伪造假证的类别不同,处罚也将不同:
1.对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只处罚伪造、变造、买卖者;
2.对于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只处罚伪造者;
3.对于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只处罚伪造、变造者。这种立法上的区别对待,既突出了刑法对行使国家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予以特别保护的立法本意,同时也限定了侵犯国家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印章以犯罪处理的范围。即对侵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犯罪,仅限定为伪造这一种行为,并限定印章这一个对象。而对侵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不仅仅只限定为伪造这一种行为,还包括变造、买卖这两种行为。
所以,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既然法律已经对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作出了法定、实定并且明确化为犯罪的规定,那么就应当认定买卖双方均构成犯罪,也即购买假证的行为应当入罪;而对买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和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也仅仅限定为贩卖伪造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所以,对于购买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和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不应当入罪。
但也有观点认为,对于没有参与公文、证件、印章等的实际伪造、变造过程的,对于单纯购买假证的行为,不宜以犯罪论。其主要理由是:我国现行刑法所有的“买卖”型犯罪中,“卖出”行为是刑事立法的打击重点,对于单纯的以自用为目的的买入行为,不应当以犯罪论,不宜追究单纯买入者的刑事责任。并进而举例在买卖毒品的过程之中,“卖出”或者以“卖出”为目的的买入,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所规定的“贩卖”的真实含义,至于“自用”型的单纯“买入”原则上不为罪,更不会构成“贩卖”行为的共犯。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其一,对购买假证行为的评价,应该以罪刑法定原则为标准;其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涉及刑法理论上的对向犯(也称对合犯)。对于对向犯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分则规定了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规定同时处罚双方。其中有的是同罪同刑,如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有的是异罪异刑,如受贿罪和行贿罪。另一种是只规定处罚一方,如贩卖毒品罪。购买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行为符合第一种情况,无论其购买动机、目的如何,都应与贩卖者一样论处。
司法机关在具体办理购买假证类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罪状和法定刑,以罪刑法定原则为指导,准确认定犯罪,不偏离法律条文的规定,既不放纵犯罪,也不滥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