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江小白,生活很简单……”主打的“江小白”系列白酒以其独特的产品包装、卡通形象和经典语录给许多消费者留下了深刻印象。近日江小白“商标侵权”事件受到了很多人的关注,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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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江小白,生活很简单……”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简称江小白公司)主打的“江小白”系列白酒以其独特的产品包装、卡通形象和经典语录给许多消费者留下了深刻印象。
但近几年,江小白公司与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江津酒厂)陷入了商标争夺战。经江津酒厂申请,2016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宣告“江小白”商标无效。
江小白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此案经历一、二审。近日,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驳回江小白公司的诉讼请求。
很多人认为这意味着江小白公司将无法拥有“江小白”商标专用权,“江小白”三个字再也不能作为商标使用许可。
对此,江小白相关负责人对媒体表示,这次案件涉及到的是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并不会对目前正在使用的主商标构成影响。
江小白酒业也于昨晚发布了官方声明。其中提到,“自2011年起,我司在中国已注册百余件“江小白”商标,依法可继续使用,所有江小白产品均正常销售。暂时无效商标仅为我司名下注册的第10325554号商标。”
声明中还强调,“江小白”品牌及卡通形象,由江小白酒业创始人陶石泉先生原创,设计于2011年。江小白酒业始终坚持简单纯粹的品牌精神,致力于为消费者酿造利口的、时尚的高粱酒。
那么在法律上,商标侵权行为又是如何处罚的呢?下面法议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下吧。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
(5)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应被侵权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侵权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款。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企业应当在产品开发研究之初就先进行商标注册,对于申请商标注册要有“超前意识”,企业要把商标权保护列为品牌战略,尽快审查商标注册,同时应注意手续是否完备,商标是否到了续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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