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3-11 热度:
最近一则“老赖捡身份证上车”事件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到底是怎么回事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这件事情吧!
原来,袁某去年在四川打工,无意中捡到这张身份证。袁某从四川返回到湖北后,先后在多家银行办理了信用卡,非法套现30余万现金做生意,不料生意失败,多次逾期后无法归还,成了老赖。面对银行方面催款,袁某使用钟某的身份证购票,准备蒙混过关外出避风头,不料因为口音不对露了马脚。

这名男子本来抱着侥幸的心理,结果怎么都没有想到,命运竟然将她安排的如此明白,自己因为是老赖买不了火车票,所以就用别人的身份证来买,结果没有想到别人的身份证竟然是网上的通缉逃犯。
果然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名男子最后还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目前这名男子因为冒用他人身份证已经被行政拘留了。
冒用他人身份证该如何处罚?
根据我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身份证的;
2、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3、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居民身份证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2、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2、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
3、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
4、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5、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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