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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黑店老板举报自己”看食品安全法律问题

李老板发现自己加工的这些食品的可能会致癌,举报自己店里的食品不安全,李老板的这份责任心值得人敬佩,但是这从侧面也反映了食品安全问题的严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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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黑店老板举报自己”看食品安全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9-01-29 热度:

食品安全问题

从“黑店老板举报自己”看食品安全法律问题

作者:寻找太阳的鱼

一个开餐饮店的李老板前段时间加盟了一个连锁店,总共花了六七十万。李老板认为,连锁店食品的一系列流程都不需要他关心,自己只需要将总店那边发过来的食品进行加热后就可以向顾客销售了。但是没几天,他却发现这些食品的加工过程可能会致癌,于是找到记者进行举报自己店里的食品都不是现做的,而是从总部那边加工包装后发送过来的。自己只需要将食品连同包装袋加热一下就好,包装袋经过加热之后,里面混杂的食品,散发出一股难闻的气味,对此,他怀疑可能会致癌。他表示店里的食品自己不会吃,并且不光他自己不吃,甚至店里的营业员、服务员也不吃。对于为什么要举报自己,李老板告诉记者:“赚这个钱,良心不安。”李老板的这份责任心值得人敬佩,但是这从侧面也反映了食品安全问题的严峻性。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食品安全受到民事、行政法律的保护,也受到刑事法律的保护。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可以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调整食品安全问题。但现实情况是,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实力上的悬殊差距,通常导致消费者难以通过民法实现应有的权利救济。民法使得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因民事责任的承担主要是为了补偿,故民法难以对食品生产、销售者产生应有的威慑力。在行政法律体系中,违法的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可能承担警告、通报、公告等声誉上的惩罚,拘留等人身罚,吊销证照等资格罚,罚款、没收或销毁相关产品及生产用具等财产罚。但行政处罚对食品生产和经营者的打击力度有限,也不能产生应有的威慑。笔者认为,刑法的规制才能产生应有的威慑力。
 
目前我国是以刑法典、刑法修正案、食品安全类司法解释共同组成了食品安全刑法规制体系。单就关于食品安全的司法解释来说,体系亦在不断完善。2001 年颁布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食品安全犯罪的认定标准。2002 年颁布了《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动物养殖类犯罪作了进一步细化的规定。2013 年颁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新型食品安全类罪的罪状内容作了进一步细化的规定。但是笔者认为刑法规制体系亦有缺陷,主要是规范范围过窄且监管体系不足。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食品监管渎职罪。其只是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还有监管人员进行了惩罚,没有将运输者、提供者等其他犯罪人员纳入规范体系,对原料种植、养殖、加工、包装等环节也没有相应的规制。刑法打击范围不够全面,易使个别相关人员有机可乘,很难从根本上消除食品安全问题。另一方面,频爆发的食品安全事故说明了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责任缺失。相关法律更应该对政府的监管责任加以重视,设置失职人员问责制,应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现实中刑法对监管人员失职的责任制度并不明确,起不到很好的震慑作用。

以上就是我的观点,对于中国食品安全,您有什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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