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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爱女取名“北雁云依”,办理姓名登记被拒,法院如何判决?

本案为一个行政诉讼确认违法案件。具体情况是吕某夫妇因酷爱诗词歌赋和中国传统文化,为爱女取名“北雁云依”,未随父姓或母姓,即姓“吕”或姓“张”。法定代理人吕某为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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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爱女取名“北雁云依”,办理姓名登记被拒,法院如何判决?

发布时间:2019-01-18 热度:

为爱女取名“北雁云依”
为爱女取名“北雁云依”,办理姓名登记被拒,法院如何判决?


作者:鲁慧敏  (案件来源:最高法指导案例)

  • 案情简介
本案为一个行政诉讼确认违法案件。具体情况是吕某夫妇因酷爱诗词歌赋和中国传统文化,为爱女取名“北雁云依”,未随父姓或母姓,即姓“吕”或姓“张”。法定代理人吕某为女儿办理户口登记时,被告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派出所(以下简称“燕山派出所”)以孩子姓氏必须根据《婚姻法》和《民法通则》关于姓名权的规定为由不予办理姓名登记。原告“北雁云依”的法定代表人吕某据此认为,派出所之行为侵犯其女合法的姓名权,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被告拒绝以“北雁云依”为姓名办理户口登记的行为违法。
  • 裁判要旨
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怎么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公民选取或创设姓氏应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者创设新的姓氏,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基于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北雁云依”要求确认被告燕山派出所拒绝以“北雁云依”为姓名办理户口登记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 个人点评
  案件来自于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案例第89号:“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在案例检索工具上输入“姓名权”三字,此案以相关性和指导性极高列为第一个案例,以此来看,此案可谓是“姓名权纠纷第一案”,极具现实意义,值得我们认真研究!
通过阅读本案裁判文书,可知本案主要涉及三个法条或解释,即《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2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案件的焦点就在于原告法定代理人吕某提出的理由是否符合上述立法解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笔者较为赞同法院的观点,即本案不具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正当理由,相反,其具有强烈的随意性。先哲卢梭曾言:“人生而自由,却又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法律赋予公民姓名权,是对自由的拥护,但是自由不是绝对的,其理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就姓名权而言,为何一个人的姓名不能随意取之,笔者认为有如下几点:

  1. 从社会交往方面来说,人是社会动物,姓名是人与人之间相互区别的抽象存在,是一个人人格的反映。人们可以互相远离二用姓名指代对方或者他人,而被指代的人也因为姓名这一存在从抽象变得具体。按照李永军教授的话说:“姓名的出现,使人们抽象地谈论一个人的时候变得容易,即使个体的人不在场的情况下,也能够使其与其他人相区别。”
  2. 从私法交易方面来说,姓名使交易变得快速又简便,其指代性大大增加了交易的效率。作为对交易过程的评价,姓名彰显人的名誉、荣誉和信誉。如果没有姓名,个人的个性的发展和名誉、信用等的积累将变得困难。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姓名的出现促进了私法交易的进行。
  3. 姓名跟国家的管理制度密不可分。姓名的出现使国家对人的管理更容易和更方便,若一个人可以轻易登记或者改变姓名,那么其行为就与前面的姓名失去了联系,消灭过往的义务。
  4. 最重要的一点是,姓名制度是对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是家族生存发展的根基。如本案裁判理由所载“姓系先祖所传,承载了对先祖的敬重、对家庭的热爱等,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而“名”则源于主观创造,为父母所授,承载了个人喜好、人格特征、长辈愿望等。公民对姓氏传承的重视和尊崇,不仅仅体现了血缘关系、亲属关系,更承载着丰富的文化传统、伦理观念、人文情怀,符合主流价值观念,是中华民族向心力、凝聚力的载体和镜像。”
综上所言,取名须谨慎,否则,是上不了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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