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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介绍

2016年4月17日九时左右,未成年人庞某、邓某、甘某、李某和几个朋友在长岗路附近的一处烧烤摊吃夜宵为一个朋友庆生,期间喝了不少酒。后来到TT酒吧继续喝酒。期间,庞某在外出透风的时候被一名年纪相仿的未成年人刘某碰了一下肩膀,对方瞪了庞某一下,庞某心里不服气,便回到酒吧告知邓某等几人自己被欺负了,让邓某几人为其报仇。邓某等几人碍于兄弟情面,答应帮庞某出气。他们骑着电动车带着二三十厘米左右的西瓜刀、甩棍等工具追赶刘某。在追赶的过程中,发现刘某和其几个朋友,便对刘某等人进行殴打、砍伤两人,并打砸刘某等人的电动车。最终导致两名被害人的电动车严重损坏,一名被害人轻伤,一名被害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

二、问答对话

主持人:请问该案中这些未成年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倘若构成犯罪,涉嫌什么罪名呢?
 

答:判断一个人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根本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我们通常简称为《刑法》。要看该行为是否纳入了《刑法》的评价范畴,只有《刑法》规定的属于犯罪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犯罪。回到本案,这些未成年人的行为造成了一名被害人轻伤,一名被害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属于《刑法》的评价范畴,构成犯罪。那么接下来我们来分析一下构成什么罪名。这些未成年人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也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根据《刑法》分则对相关犯罪行为定性后确定的罪名,并结合这些未成年人的主观心态进行综合判断,定性为寻衅滋事罪比较准确。那接下来我们就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分析究竟何为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本案中,几名未成年人既造成了一名受害人轻伤,同时在殴打过程中使用刀具、棍棒等凶器,可以判断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实际上,本案的公诉人也是以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的。

主持人:好的,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对寻衅滋事罪有了一定的了解。那么,请问牛律师,本案中的这些未成年人因为该犯罪行为受到了什么样的刑事处罚呢?

答: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了量刑幅度:“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那么具体到个案中,审判人员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造成的危害结果、有无减轻、从轻处罚法定情节等因素确定刑罚。《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首先,我们明确,本案中的未成年的年龄集中在十六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同样的犯罪行为,对未成年人的刑罚要比对成年人的刑罚轻一些。第二,本案中有一名未成年人存在自首情节。《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本案中有一名未成年人的父母通过我们代理人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第四,本案中的几名未成年人中,基本上都是初犯,可以考虑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几名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本案的最终判决结果是:一名未成年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两名未成年人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一名未成年人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10天。

主持人:听完这个案例,我们会为这几个未成年人感到惋惜。当同龄人坐在教室里学习时,这几个未成年人却被困在高墙之内,失去人身自由和学习机会。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断攀升,出现了犯罪年龄低龄化等现象。这些青少年代表着我们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只有其健康发展,将来才能承担起赋予他们的历史重任。牛律师,您觉得应当怎样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呢?
 

答:对主持人刚才讲的,我也深有同感。作为其中一名未成年人的辩护人,在与当事人及其家属接触的过程中,我能真真切切地体会到未成年人犯罪给其个人和家庭带来的创伤,可能因为此次犯罪行为,改变了他们的人生轨迹,在他们的心灵上留下创伤和阴影。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多方的共同努力。

首先,学校是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阵地。从五六岁进入学校开始,到成年,我们在学校呆的时间长达十几年。学校成为未成年人学习知识、进行社会交往的重要场所。而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行为习惯是在这十几年中慢慢培养起来的。但由于未成年人的心智尚不成熟,认知能力和自控能力较差,需要学校及老师对其尽心耐心的引导和教育。在未成年人中,容易犯罪的多为初中生和高中生。针对这部分未成年人群体,学校应当加强法治教育,通过多种途径开展普法教育。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未成年人的社交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其面临的问题更加复杂,而由于未成年人自身的认知能力较差,对问题的判断和处理难免不当,从而引发一些犯罪问题。因此,面对新的社会现状,需要学校加大普法教育的广度和深度。学校可以通过与法律工作人员合作的方式,开展“法律知识进校园”等活动,利用法律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更好地为未成年人进行法律解读,教育其知法、守法,自觉以法律作为自己行为的准绳。这样也可以避免枯燥的课本学习带来的厌倦感。我们现在提倡的教育理念是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学校在紧抓知识学习的同时,也应当注重引导未成年人培养有益的兴趣爱好,这样有助于引导未成年人在课余时间科学安排自身的生活,避免因无所事事导致其寂寞、空虚。此外,学校要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通过树立榜样,发挥榜样的正能量的感染力,引导未成年人积极向上。
 

其次,父母等监护人应当多与未成年人进行沟通,尊重他们的独立性,同时又尽可能多地给予其关心,让其感受到家庭温暖,养成沟通的良好习惯。在与当事人及父母的接触中,我们了解到,本案中的几名未成年人和其父母存在的共性问题是缺乏沟通。父母总认为给予自己孩子最好的爱是尽可能多地为其提供良好的物质环境,因此他们努力在外奔波,但却忽略了未成年人正处于敏感期,对父母仍有较大的依赖,需要父母的关爱和呵护。生活中,物质基础很重要,但快乐也很重要,不能让物质剥夺了我们快乐的权利。对于家庭物质基础不是太好的家庭,父母不应当在孩子面前过多地强调贫穷给予他们生活造成的障碍。这样会在未成年人的心理造成阴影,让他们觉得因为我的家庭贫穷所以我没有追求快乐的权利,不能大胆地对父母说出自己的真实想法,比如想要一个礼物、一件新衣服。他们会觉得自己的要求会加重父母的负担,会有一种负罪感。久而久之,压抑久了会造成他们的不自信,在交友中急需获得认同感,有可能为了一时的所谓哥们义气冲动行事,一不小心触犯法律。因此,父母应该在工作之余尽可能多地陪伴未成年人,为他们的生活增添一些色彩,与他们多沟通,了解他们内心,对他们进行引导。而作为未成年人,应当理解自己的父母,明白父母的苦衷,主动帮父母分担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积极与父母沟通,遇到问题时向父母求助、商量。良好的互动沟通有助于建立和谐的家庭氛围,而和谐的家庭氛围可以给予未成年人充足的安全感和幸福感,避免未成年人形成叛逆心理。

最后,未成年人要树立正确的交友观念,养成良好的作息习惯,以学业为重。未成年人应当明白什么是真正的朋友,真正的朋友是鼓励你积极向上,劝诫你不做违法、不当的事情。对于一些充满负能量的人应当远离,明确拒绝以所谓的朋友名义要求自己做一些违法事情的要求。明确不分青红皂白的江湖义气和互帮互助的区别。有很多未成年人经常在晚上偷溜出门进行聚会,喝酒、泡吧。相比白天,深夜的危险因素更多一些,同时酒吧等场所人员混杂,未成年人容易受到不良影响,喝了酒以后又容易冲动,冲动时容易做一些过激的事情。我们今天的这个案例就说明了这一点。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作息习惯既有助于身心健康,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危险和犯罪。同时,未成年人在学习阶段应当将主要精力放在学习上,以学业为重,这样可以不断提升自身的能力,习得一技之长,为自己走入社会奠定基础,有利于今后的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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