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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贪污罪一般是针对有国家职位的人而言的犯罪,对于普通公民是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的,那么贪污罪如何界定?贪污罪判几年?下面法议网贪污罪专栏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为您做出详细的解答。

贪污罪如何界定?

一、贪污罪如何界定?


认定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违法行为时,应把握以下方面:
 
1、要看行为人贪污的数额是否达到三万元。其中,贪污的数额按累计方法计算。对于行为人贪污的数额达到5千元的,无论其情节如何,均构成贪污罪;而对于贪污的数额尚未达到三万元的,一般应视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
 
2、要看行为人的贪污情节。其中,贪污情节主要针对贪污数额不满三万元的贪污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三万元,贪污情节较轻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贪污情节较重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贪污罪。其中,贪污情节是否属于较重或较轻范围,一般应从以下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界定:

一看行为人的一贯表现;

二看行为人贪污行为的动机和目的;

三看行为人所贪污的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性质、用途;

四看行为人贪污的手段;

五看贪污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六看行为人的悔罪表现。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三万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对于符合下列情形的贪污未遂行为,仍应以贪污罪论处,
 
(1)贪污数额巨大:
 
(2)为首组织策划共同贪污的;
 
(3)毁灭罪证逃避侦查的;
 
(4)为掩盖贪污罪行,而嫁祸于人的;
 
(5)企图贪污特定款物造成恶劣影响的;
 
(6)有证据证实其犯罪而拒不供认的;
 
(7)打击报复报案人或举报人的;
 
(8)其他贪污情节严重的行为。

认定共同贪污犯罪,应注意以下问题:
 
1、贪污共犯中,必须包括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就贪污共犯的组成而言,包括以下情形: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二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三是上述两种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四是与上述一、二类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人员;五是受国有单位委派的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罪共犯;六是受国有单位委派的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与该非国有单位中人员组成的贪污共犯。
 
2、共同贪污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
 
3、共同贪污属于贪污情节较重范畴。

贪污罪判几年?

二、贪污罪判几年?

贪污罪判几年主要取决于犯罪数额和犯罪情节。根据刑法第383条的规定,对犯贪污罪的,应当根据数额大小及其他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1、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此外,对于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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