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专利行为有哪些?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0-11-25
专利权被授予后,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是不得对发明专利进行商业性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的,如有违反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假冒专利行为有哪些?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是什么?假冒专利行为和专利侵权的区别又是怎样的?相信这是很多当事人都比较关心的问题,下面法议网小编特意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看完后能够帮助到您。
一、假冒专利行为有哪些?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1、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销售前款所述产品;
3、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4、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5、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有假冒行为;
2、被假冒的必须是他人已经取得的、实际存在的专利;
3、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是故意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二、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是什么?
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标准如下: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应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第216条和第220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同时地方法规《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下列专利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的;
(二)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产品包装或者宣传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或者宣传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记的;
(三)在广告等宣传材料或者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非专利产品称为专利产品的;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或者其它专利文件、专利申请文件的;
(五)已经接受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的专利侵权案件,侵权行为人又侵犯该项专利权的;
(六)未经许可,在其制造、销售的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
(七)未经许可,在广告等宣传材料或者合同、投标书等资料中使用他人专利号的;
(八)专利权人或者被许可人制造的专利产品投放市场后,他人制造并销售仿冒产品的;
(九)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或者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合理期限内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行政规章《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受举报、投诉发现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者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立案,并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三、假冒专利行为和专利侵权的区别
假冒专利行为和专利侵权的异同点如下:
1、两者的相同点
① 侵权主体相同
无论是专利侵权行为还是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其实施主体均是未经专利权人授权许可的主体。
② 被侵害的主体相同
专利侵权行为的客体是专利权,拥有该专利权的专利权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因此受到侵害;假冒他人专利直接影响了被假冒的专利权人信誉,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利益。
因此,专利侵权行为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侵害的主体均为专利权人。
③ 民事赔偿的计算方式可以相同
专利侵权行为和假冒他人专利本质上均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所述的侵犯专利,因此在这两种情况下计算赔偿数额均可以依据该条进行计算。
在(2018)皖民终524号民事判决中,原告以假冒他人专利为由提起诉讼,法院最终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综合各种因素考虑,确定了赔偿数额。
2、两者的不同点
① 责任形式不同
侵犯他人专利权一般侵权者只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其侵犯的主要是专利权人的独占实施权,其具体可以通过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院进行维权;
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不但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同时,该行为还误导了消费者使其误以为其是专利权人,其生产的产品是侵权产品,严重干扰了专利管理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
因此,其不但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通常还需要承担行政责任;行政执法部门通常会根据情况进行处罚,如果情节严重,甚至可能会触犯刑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假冒他人专利的侵权者可能需要承担多种形式的责任,在(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中,法院就认为,对于假冒专利行为,即使被告已经受到行政处罚,但仍然需要向专利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② 侵权判定的标准不同
侵犯他人专利权主要考虑的是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是否实施了他人的专利,其需要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而假冒他人专利关注的是行为人是否在产品、宣传单、说明书、包装上标注了他人的专利信息以至于使得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是经过专利权人授权的专利产品,不以侵犯他人专利权为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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