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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不给赔偿怎么办?工伤不给赔偿可以去闹吗?
发布时间:2020-11-20

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时,最关心的无非就是工伤赔偿的问题,公司如果不给赔偿,将是件令人头疼的事情。那么工伤不给赔偿怎么办?工伤不给赔偿可以去闹吗?工伤不给赔偿申请强制执行对公司有影响吗?相信这是很多当事人都比较关心的问题,下面法议网小编特意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看完后能够帮助到您。

工伤不给赔偿怎么办?

一、工伤不给赔偿怎么办?

可以先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再申请劳动仲裁,或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
劳动仲裁流程如下:

(一)提交申请书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 申请仲裁的日期。
 
(二)仲裁受理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开庭审理
 
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四)仲裁调解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五)仲裁裁决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

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工伤不给赔偿可以去闹吗?

二、工伤不给赔偿可以去闹吗?

不可以。


职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应当依法维权,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版位不依法赔偿的,可以权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经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不履行裁决书规定的义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到用人单位闹事属于违法行为,轻则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罚款、行政拘留,造成严重后果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到头来权利不仅没有维护得好,反而自己受到处罚。

工伤处理得按以下先后程序进行:
  
1、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有劳动合同时不需此程序);
  
2、认定了劳动关系后再申请认定为工伤,包括认定后可能发生的诉讼;
  
3、做劳动技能鉴定评定
伤残等级(特别注明不是司法鉴定);
  
4、根据鉴定结果主张工伤赔偿,提请仲裁,赔偿请求又存在着是否一次性解决即终止用工与否两种不同的方案,提出不同的主张。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不给赔偿申请强制执行对公司有影响吗?

三、工伤不给赔偿申请强制执行对公司有影响吗?

如果被拉入黑名单则会有影响。


公司被强制执行时会对法定代表人产生的影响如下:
 
1、会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限制出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根据此条规定,单位为被执行人时,法院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3、配合接受调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员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询问。

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上述人员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
 
根据此条规定以及实践情况,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一般会通知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法院谈话,单位为被执行人时,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被传唤的范围,如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但鉴于目前法院工作繁重,拘传这一措施应用不多,不乏有申请执行人半强制将被执行人带到法院的情况。
 
4、罚款、拘留及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此条规定,在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可以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刑事责任是指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5、配合执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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