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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立案需要什么材料?离婚诉讼立案后多久开庭?
发布时间:2020-08-11

随着我国离婚率越来越高,除了双方协商一致,自愿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外,还有大部分是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离婚,可是很多人不了解诉讼离婚的流程。那么离婚诉讼立案需要什么材料?离婚诉讼立案后多久开庭?离婚诉讼立案需要本人去吗?相信这是很多人都比较关心的问题,下面法议网小编特意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看完后能够帮助到您。

离婚诉讼立案需要什么材料?

一、离婚诉讼立案需要什么材料?


离婚诉讼立案需要准备的材料有:
 
1、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的写法以及应当注意的问题,在《如何书写离婚起诉状?》中已有陈述。
 
2、身份证。
 
只需要带原告自己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即可。
 
3、结婚证(婚姻状况证明)。
 
只需要带一本结婚证即可。如果结婚证已遗失或者在被告手中取不出,可以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开具《婚姻状况证明》或复印原结婚登记的相关材料,并加盖登记机关核对的公章。

一般情况下,开具婚姻状况证明不需要花钱,如上海浦东民政局婚姻管理处,他们无偿提供婚姻登记证明和核对章。但如果复印相关婚姻登记材料,需要交纳一定的复印费用。
 
4、财产清单。
 
财产清单是立案材料中较为重要的材料之一,它的重要之处在于法院是以原告所列财产清单中的财产项目收取诉讼费用的。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取办法》的规定,
离婚案件,争议财产在20万元以下的,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50-300元;超过20万元的部分,加收0.5%。
 
但是,要明确一点,这里所要列的财产清单,仅仅是需要人民法院处理的即双方有争议的财产,如果不需要人民法院处理,即双方对一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已作好约定或即将能做好约定,当事人不想让法院处理,就不必列入到财产清单,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费用。
 
由于起诉后,原、被告仍有庭外和解的可能性,也就是仍有协商一致、协议离婚的可能。但如果一旦协商一致,要撤诉,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只能退一半,因此,交的越多,“损失”就会越大。

而对于法院来说,因为可以根据开放审理的财产数额,责令原告补交诉讼费用,因此,法院可以通过这种救济途径收取应当收取的费用。
 
另外,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通常会查明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详细情况。

因此,如果诉状所附的财产清单有疏漏,或者立案后发现遗漏了要法院处理的财产,可以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
 
此外,在所列的财产清单中,有的共同财产的价值不好确定,比如房产、汽车。房产的价格通常会升值,汽车的价格通常会贬值,价值已远远高于或低于购买价格。

这种情况下,可大致估计一个数额,作为法院收费的一个依据,但最好在数字后加上“暂估”二字,以防止将来诉讼时对方有意在数额上做文章。
 
5、其他材料。
 
各个地方的法院对于离婚案件的材料收取不尽相同,建议在准备立案材料时,先去管辖法院了解具体要提交的材料。

离婚诉讼立案后多久开庭?

二、离婚诉讼立案后多久开庭?

一般情况下,立案后一个月内安排开庭的几率比较大。

具体时间不是固定的,因为法院会根据本院的案件数量、案件本身的复杂程度等情况安排。

如果联系不到被告,法院就会公告送达,公告期为60天,公告期满安排开庭。


离婚诉讼通常程序是:
 
从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那天起,法院必须在7日内决定立案或不立案。一般只要你起诉状上写明原被告、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该法院管辖,法院就会立案。
 
立案之日起5日内,法院将您的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必须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不答辩的不影响审理。
 
开庭前,会提前3日通知你们。
 
这期间,如果对方申请延期审理,或法院认为有必要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等,都会影响最终开庭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离婚诉讼立案需要本人去吗?

三、离婚诉讼立案需要本人去吗?

有特殊情况,本人可以不到庭。


《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离婚诉讼当事人有以下情形时可以不亲自到庭:
 
1、《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此处的“特殊情况”由于法律、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实务中,通常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证人确有困难无法出庭作证的法定情形进行判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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