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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需要费用吗?申请强制执行费用谁交?
发布时间:2020-04-29

很多人在打赢官司后面临被执行人“耍赖”的现象,这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么强制执行需要费用吗?申请强制执行费用谁交?申请强制执行要几天?相信这是很多当事人都比较关心的问题,下面法议网小编特意整理了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强制执行需要费用吗?

一、强制执行需要费用吗?

申请强制执行是要收取费用(执行费)的,按照
诉讼费的标准收取。

一般的缴费标准是:
 
(1)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
 
(2)一万元至50万元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五交纳;
 
(3)50万元以上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一再加2000元交纳;
 
除了应交的执行费,申请人还需负担以下几项的费用:
 
根据具体的规定,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收取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如交通、住宿等费用也需要申请人负担。
 
一般地,法院执行立案后,法院将会在6个月内采取执行措施。
 
要是法院不按规定期限采取强制措施的,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提级执行。

强制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诉讼阶段称原告)到法院申请执行立案,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0条、38条的规定,执行费申请费应当由被执行人承担。

虽然申请执行人不用出执行费,但是如果你查封的有房产、土地等财产需要评估、拍卖,此时你可能就会要预交(垫付)评估费,因为一般法院都是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涉案房产。

人民法院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中会扣除人民法院依法应收取的执行费。

申请强制执行费用谁交?

二、申请强制执行费用谁交?

一般由违约方来承担。

在法院判决书下达前,就应当明确,不服从法院的判决,拒不执行的,一旦法院启动
强制执行,那所产生的费用,则应该由违约方来承担。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若干份,有二审的,应当提交一审和二审的法律文书;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
 
(6)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是律师的,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函和律师证件;
 
(7)被执行人是企业的,应当提交代码证相关证明;是具人的,应当提供个人身份材料。
 
(8)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申请强制执行要几天?

三、申请强制执行要几天?

没有具体时间规定,一般会15日内受理。
 
申请强制执行后,执行局会向你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之后,就看法院的执行情况再通知你。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如果法院执行到财产,会告知其前去领取。
 
2、如果法院没有查到财产,会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3、法院查不到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的,法院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零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一十六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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