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如何搜集证据?
发布时间:2019-12-30
在日常生活中,有些国家工作人员为了获得非法的利益不惜使用手中的权利去做违法的事情,为了举报这些官员,受害者可以提前准备相关的证据以获得法院的支持。那么滥用职权罪如何搜集证据?滥用职权罪证据标准是怎样的?滥用职权罪证据不足怎么办?如果您对这些问题不是很了解的话,就请跟随法议网小编一起来看下吧。
一、滥用职权罪如何搜集证据?
滥用职权罪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收集证据:
1、行为人超越职权的行为,即行为人不正确行使职权时已经逾越了其职权范围;
2、行为人不正当地、胡乱地行使职权的行为,即行为人的职责有明确规定,而行为人不正当地利用职权实施了违反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滥用职权案件在取证时,特别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认真收集损害后果的证据
是否发生损害后果、程度如何等,是认定滥用职权罪及准确量刑的关键。在收集证据时,要按照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注意围绕如下几个方面来收集认定损害后果的证据:
1、全面收集经济损失结果的证据。经济损失,包括案发后已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可通过所造成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失情况,对损失数额进行客观界定。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应以检察机关立案时已无法挽回的损失为限来进行计算。
2、查清人身伤亡结果,包括死亡人数、重伤人数和轻伤人数。
3、查清给国家的信誉或社会影响所造成的损害程度。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之所以构成滥用职权罪,往往是行为超越职权或不正当行使职权所致。
因此,查清行为人滥用职权行为与其应承担的责任,对认定滥用职权罪具有重要作用。
二、滥用职权罪证据标准是怎样的?
滥用职权罪证据标准如下:
(1)滥用职权罪的时间证据。滥用职权罪的时间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作出决定的时间。
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批示的时间。二是会议纪要记载的时间。三是口头决定的时间。四是直接实施的时间。
第二,接到相关通知、决定、指示、报案或者遇到相关情况而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具体时间证据。
应当注意收集以下几方面的证据:一是接到通知不履行职责的时间证据。二是接到决定、指示不履行职责的时间证据。三是接到报案后不履行职责的证据。四是遇到相关情况时不履行职责的时间证据。
由此可见,滥用职权罪的时间证据,有的是时间点,如私放在押人员罪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滥用职权罪的发生可能就在几分钟甚至几秒钟。有的是时间段,如滥用职权开始的时间是一个时点,而滥用职权结果的发生则有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可能发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履行职责未尽职的情况,每个行为都要有时间的证据。
(2)滥用职权罪的地点证据。滥用职权罪的犯罪地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出滥用职权决定或者不履行职责的场所。滥用职权罪犯罪地点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决策场所的证据。第二,履行职责场所的证据。第三,口头决定的现场证据。
(3)滥用职权罪的动机证据。滥用职权罪的动机证据主要有以下两个类型:第一,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动机证据。徇私的动机证据又有两种情况:一是徇私情的证据。二是徇私利的证据。第二,作为从重情节的动机证据。
(4)滥用职权罪的目的证据。滥用职权犯罪的目的主要有独立型、帮助型和盲目型,其证据的数量标准应当结合不同目的型的构成情况,加以收集并以求达到最佳水平。
三、滥用职权罪证据不足怎么办?
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是不予批捕的,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案件要是证据不足不能够批捕的话可能会一直拖着,在这时候受害者如果手中有证据的话,应该要主动上交帮助警方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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