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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9-11-18

驾驶员在驾驶汽车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相关细节非常多,如果不遵守交通规则的话可能会构成犯罪,其中最常见的有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两种罪名,那么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的区别有哪些?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可以同时成立吗?如果您对这些问题还不是很了解的话,就请跟随法议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

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的区别

一、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的区别有哪些?


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区别有:
 
1.表现形式有区别。

危险驾驶罪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

一是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二是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只有这两种行为方式才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基本行为方式。在这两种行为方式之外的其他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要么严重的构成交通肇事罪,要么以一般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的行为处理,不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为必要条件。

而交通肇事罪在表现形式上,是指行为人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而且具有必要的严重后果,如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死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等。没有必要危害后果的发生,一般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当然,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在表现形式上具有明显的重复和交叉。

可以这样说,交通肇事罪包括了危险驾驶的行为方式,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就不一定是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如撞红灯造成人员伤亡,构成交通肇事犯罪,但撞红灯本身并不是危险驾驶的内容。

2.罪过形式不同。

危险驾驶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显的故意,无论是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至少是一种故意行为。

过失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而且过失行为也不可能成为危险驾驶的行为方式。不过应当把那些不知法的行为主体排除之外,而不知法并不排除构成危险驾驶罪。

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的犯罪心理,即行为人虽然能够遇见到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他事前并不明知,更谈不上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为。

行为人是由于自己过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才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发生。

所谓从主观违法的角度看,危险驾驶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要重于交通肇事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这就是为什么刑法将这种虽然没有危害后果的驾驶行为也规定为犯罪的原因之一。

当然,交通肇事行为人也可能因醉酒造成,但醉酒只是从重处罚的条件,不是构成犯罪的条件。

3.处罚程度不同。

由于危险驾驶罪设置的目的主要在于规制行为人守法,抑制驾驶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同时也维护良好的交通安全秩序。

处罚的目的不在于对造成损害后果的补救,仅仅危险驾驶罪的成立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也是有限的。

危险驾驶罪刑罚相对较轻,仅以拘役为限。而交通肇事罪往往会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刑法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刑罚,最高刑可达15年
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可以同时成立吗?

二、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可以同时成立吗?

不可以,对于一个行为同时满足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这属于法条竞合,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根据罪行相适应原则和《
刑法》的明确规定,此时应当择一重罪进行处罚。

对“法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是:

1、当法条重合时,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如我国刑法规定了盗窃罪,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同时又规定了盗窃枪支、弹药罪,属于特别规定。特别法与普通法的竞合,是在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了两种社会关系的情况下发生的。

如“盗窃枪支罪”,既侵犯了枪支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对枪支的管理秩序,所以,在刑罚上对竞合犯选择对社会关系侵犯性质严重的罪定罪,一般适用特别法。

2、当法条交叉时,复杂法优于简单法

如行为人为了达到杀人目的而实施爆炸行为,构成“爆炸罪”。刑法规定的“杀人罪”侵犯的是公民的生命权,是简单法,而刑法规定的“爆炸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公私财产权,是复杂的社会关系,是复杂法。

复杂法规定的犯罪对社会关系侵犯的性质较简单法更为严重,所以,当“竞合犯”触犯的法条交叉时,一般选择复杂法处罚。

3、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

如我国刑事立法规定了“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二罪之间具有普通法和特别法的竞合关系。危险驾驶罪刑罚相对较轻,仅以拘役为限。

而交通肇事罪往往会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刑法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刑罚,最高刑可达15年有期徒刑。

显然,“交通肇事罪”规定的法定刑重于“危险驾驶罪”。所以当危险驾驶罪犯罪情节严重的,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不符需要时,就不能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一般原则,而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

重法优于轻法原则是法条竞合法律适用原则在特殊情况下的补充,更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以上就是《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的区别》的全部内容,如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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