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9-11-08
随着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进一步调整,对于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力度也开始逐渐增大,凡以危险驾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驾驶者,应受到一定期限甚至终身禁驾的行政处罚。那么危险驾驶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危险驾驶罪归哪里管?危险驾驶罪会判刑吗?为了帮您解答这些问题,法议网小编特意整理了危险驾驶罪的相关资料,分享给大家,希望看完后能够帮助到您。
一、危险驾驶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危险驾驶罪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追逐竞驶、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归哪里管?
在哪里被查到的,就在哪里侦查起诉。
由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区、县检察院负责向法院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刑事案件,一般应由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当地的区、县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由公安机关向当地的区、县检察院移送起诉,再由检察院向当地区、县法院提起公诉。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三、危险驾驶罪会判刑吗?
情节严重可能会判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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