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需要哪些证据?挪用资金罪如何报案?
发布时间:2019-10-14
挪用资金罪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位上的便利,进行挪用公司资金为私人所用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发现应当及时搜集证据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那么挪用资金罪需要哪些证据?挪用资金罪如何报案?下面法议网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做出详细的解答。
一、挪用资金罪需要哪些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能够证明犯罪的证据有很多种,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在挪用公款案、挪用资金案中,最重要的证据是账务证明。账册记载资金的出入、流向,可以直接指明单位的多少资金,何时经过何人从账户中被转到何处何人手中(账户)。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修正)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挪用资金罪如何报案?
涉嫌挪用资金罪的案件应向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涉嫌挪用资金罪的刑事案件,应该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刑事案件一般应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所以,在正常情况下,对于职工涉嫌挪用资金犯罪的,公司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派出所报案。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