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复陷害罪是身份犯吗?
发布时间:2019-10-10
众所周知报复陷害罪是属于刑事案件,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当事人是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那么报复陷害罪是身份犯吗?报复陷害罪的对象有哪些?下面法议网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做出详细的解答。
一、报复陷害罪是身份犯吗?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在报复陷害罪(第 254 条)中是定罪身份。
真正身份犯这是指行为人只有具备某种特殊身份,才能构成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这种特殊身份也称为定罪身份或构成身份。
在刑法理论上,通常将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或刑罚加减依据的犯罪称为身份犯。
身份犯可分为真正身份犯和不真正身份犯。不要求行为人有特殊身份的是非身份犯。
真正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无此特殊身份根本不可能成立的犯罪,这种特殊身份也称为定罪身份或构成身份。
不真正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情形,这种特殊身份也称为量刑身份或加减身份。
身份犯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实施的犯罪。有些犯罪中,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身份才能构成犯罪或者行为人因具备一定的身份而影响到刑罚的轻重,这类犯罪即身份犯。
二、报复陷害罪的对象有哪些?
报复陷害罪侵害的对象,只限于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这四种人。
1、控告人,是指向司法机关和其他党政机关告发、检举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的人。控告人既可以是一般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所谓申诉人,是指对于自己所受的处分不服,向原处理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提出申诉意见,要求改变原来处分的人,也包括不服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向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提出再审请求的人。
2、申诉人并不限于受处分的公民本人,还包括为他人申诉的其他公民。
3、批评人,是指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上的缺点、错误或思想作风,提出批评意见的人。
4、举报人,是指揭发、检举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这里的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与举报人。并不限于对实施本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控告、申诉、批评与举报的人。
例如,被害人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提出控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滥用职权进行报复陷害的,仍然构成报复陷害罪。再如,被害人控告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子女的犯罪行为,该国家机关人员滥用职权进行报复陷害的,也构成报复陷害罪。
因为一切公民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与举报权都是受法律保护的,要做到这一点,就不能允许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任何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与举报人进行报复陷害,否则就不利于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根据宪法第41条的规定,上述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在提出控告、申诉和批评意见时,不得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否则,不仅不属于本条的保护对象,如果情节严重,还应当依照本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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