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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定条件
发布时间:2019-09-26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那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定条件是什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常见情形有哪些?如果您对这些问题感到疑惑的话,就请跟随法议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定条件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定条件是什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金融诈骗罪类犯罪,是以揽存资金进行信贷为目的,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是不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自然人和单位,且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如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不属于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行为人在吸收资金时,还是怀有还本付息的意图的。行为方式同时满足司法解释第一条四项条件,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常见情形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常见情形有哪些?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结合司法实践,以下23种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以高额付息方式吸收不特定公众“存款”
 
(二)以筹集发展资金为名向不特定公众“借款”
 
(三)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四)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五)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六)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七)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八)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九)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十)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吸收社会公众存款
 
(十一)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十二)利用“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
 
(十三)以“认购商铺使用权”和“内部职工集资”的名义吸收公众存款
 
(十四)以加盟补贴名义吸收公众存款
 
(十五)以投资经营项目为名吸收公众存款
 
(十六)以收取广告位代理订金的名义变相吸收资金
 
(十七)以办理预存卡形式吸收公众存款
 
(十八)以发展代理商为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十九)假借销售商品名义吸收公众资金
 
(二十)以销售商品房、商铺提供担保等名义吸收公众资金
 
(二十一)为放贷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二十二)以参与“翡翠戴养”名义吸收公众存款
 
(二十三)虽不知情但积极为他人介绍吸收资金也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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