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如何赔偿?
发布时间:2019-09-09
在现实生活与工作中,酒驾开车上路可能会构成危险驾驶罪,除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可能还需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那么危险驾驶罪如何赔偿?危险驾驶罪赔偿不起怎么办?危险驾驶罪可以私了吗?相信这是很多人都感到疑惑的问题,接下来就由法议网小编来为您进行解答。
一、危险驾驶罪如何赔偿?
危险驾驶罪责任人除了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还需要对对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
民事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主要包括: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了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赔偿范围。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伤残,必然造成受害人劳动能力减损或者丧失,仍属物质损失的赔偿范围。判决危险驾驶者赔偿残疾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二、危险驾驶罪赔偿不起怎么办?
由于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犯罪分子本人赔偿,如果赔偿不起的话可以选择分期的方式偿还,或者变卖自己的财产。
犯罪分子如果购买了相应保险的可以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犯罪分子如果不主动履行赔偿义务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1、在判决书生效后对方若不主动履行支付义务,可以在判决书生效二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如果拒绝法院的执行,法院有权将其处以拘留、罚款,并可以查封其银行账户,可以拍卖其财产。
3、如果无执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况作出中止执行或者程序终结,待以后该情况消除后,再重新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醉酒等行为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虽然驾驶人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但基于对受害人权益的保障,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后,有权利向侵权人即肇事者主张追偿权,并且驾驶人的刑事责任依然不能逃脱。
三、危险驾驶罪可以私了吗?
危险驾驶罪,是刑事犯罪,不可以私了。
刑事案件私了通常的讲,指的是刑事和解,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288至290条对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
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
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