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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情节严重标准
发布时间:2019-07-29

滥用职权行为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对于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滥用职权行为,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那么滥用职权罪情节严重标准是怎样的?下面法议网小编为您解答。

滥用职权罪情节严重标准

一、滥用职权罪情节严重标准

成立滥用职权罪,要求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对于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滥用职权行为,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但另一方面,对作为本罪构成要件的“重大损失”,不能单纯理解为有形的损失,而应包括无形的损失。


根据导致的人员和财产损失来确定。通常丧命一人以上,重伤2人,财产损失10万元的等等其他情节。
 
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1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3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  

2.指使他人为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办理登记手续的;  

3.违规或者指使他人违规更改、调换车辆档案的;  

4.其他滥用职权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达到前款规定数量、数额标准5倍以上的,或者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滥用职权罪情节严重标准》的全部内容,如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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