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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婚姻律师: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19-03-27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已经成为夫妻双方需要共同要面对解决的问题,那么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是什么?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如何区分?夫妻共同债务怎么处理?下面法议网为您做出相关解答!

深圳婚姻律师: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

一、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直是人们关注的话题,根据我国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对此又作出了新的规定。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解释》第四条规定:“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二、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如何区分?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为满足个人需要所负的债务。
 
区分共同债务、个人债务常根据债务的性质、形式、范围以及负债的原因、去向等因素进行判断,若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所负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
 
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最为集中的体现夫妻离婚的过程中,一种是在夫妻离婚时进行划分,这种情形又和夫妻采取的离婚方式有关系,如果夫妻是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则夫妻双方应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债务,当然这种约定本身,对债权人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如果夫妻是在法院提起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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