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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刑事律师:刑事犯罪有哪些类型?
发布时间:2019-03-14

什么是刑事犯罪?刑事犯罪有哪些类型?刑事犯罪的特点有哪些?刑事犯罪一般怎么判刑?相信很多当事人都很关心这些问题,今天法议网深圳刑事犯罪律师专栏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看完后能够帮助到您!

深圳刑事律师:刑事犯罪有哪些类型?

一、什么是刑事犯罪?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刑事犯罪的特点有哪些?


刑事犯罪的特点如下:
 
第一,犯罪率持续“爬高”;
 
第二,传统的普通犯罪类型继续恶性发展; 
 
第三,色情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犯罪等犯罪现象死灰复燃,恶性发展; 
 
第四,新型犯罪,如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走私、金融、税收、知识产权、公司管理秩序、市场秩序等经济犯罪、计算机犯罪、恐怖犯罪等频繁出现,尤其是经济犯罪,几乎成了经济领域普遍性的“常态”行为; 
 
第五,变态心理犯罪数量的增多; 
 
第六,共同犯罪特别是集团犯罪与单位犯罪日益增加; 
 
第七,犯罪人构成呈现多元化格局; 
 
第八,犯罪区域扩展,在城市犯罪增加的同时,广大农村的犯罪现象也日益突出; 
 
第九,犯罪形式趋向国际化,同步性越来越强。

三、刑事犯罪有哪些类型?

1.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具体包括: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等 12 个罪名。
 
2.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交通肇事罪,破坏交通工具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刑法分则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具体又分为八类:
 
( 一 )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 二 ) 走私罪
 
( 三 )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 四 )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 五 ) 金融诈骗罪
 
( 六 ) 危害税收征管罪
 
( 七 ) 侵犯知识产权罪
 
( 八 ) 扰乱市场秩序罪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
 
刑法分则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具体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制职工劳动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拐卖妇女儿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5.侵犯财产罪
 
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刑法分则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具体包括: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聚众哄抢罪,挪用特定款物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设施勒索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 12 个罪名。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的社会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具体又分为九类:
 
( 一 ) 扰乱公共秩序罪
 
( 二 ) 妨害司法罪
 
( 三 ) 妨害国 ( 边 ) 境管理罪
 
( 四 ) 妨害文物管理罪
 
( 五 ) 危害公共卫生罪
 
( 六 )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 七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八 )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九 )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7.危害国防利益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违反国防法律、法规,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或以其他形式危害国防利益,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四、刑事犯罪一般怎么判刑?

刑事犯罪处罚主要分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
 
1.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由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是我国刑罚种类之—,属于主刑的一种。管制是最轻的主刑,是我国独创的一种刑罚。按照刑法的规定:
 
(1)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
 
(2)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由社区依法矫正。
 
(3)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必须服从有关规定;劳动中应同工同酬。
 
(4)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宣布解除之。
 
(5)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期羁押的,1日折抵刑期2日。管制刑的特征是:一是刑罚的最低档;二是不必投入特殊的改造场所,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管;三是劳动有报酬。四是羁押时间可抵刑期。
 
2.拘役: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拘役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主刑,它具有以下特征:?1、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以,拘役是我国对罪犯予以关押、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三种自由刑中最轻的一种。2、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但需要短期关押改造的罪犯。
 
3.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剥夺自由刑的主刑,其刑罚幅度变化较大,从较轻犯罪到较重犯罪都可以适用。所以,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有期徒刑居于中心地位。
 
4.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5.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两种。死刑是我国刑罚中最重的一种,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执行的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权和政治权的刑法,因此,死刑是严格控制的。
 
【附加刑】
 
1.罚金:它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从经济上对犯罪分子实行制裁的刑事处罚。罚金的适用对象是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和某些故意犯罪。人民法院对犯罪判处罚金有两种情形:一、单位犯罪。对单位犯罪,人民法院可以对单位判处罚金;二、犯罪分子。对犯罪分子处以罚金,可采用单处罚金和并处罚金两种方式之一。对犯罪分子单处罚金,是对犯罪情节轻微的,不需要判处自由刑的罪犯。对犯罪分子并处罚金,是对犯罪情节严重、必须要判处管制以上刑期的罪犯同时判处罚金。对犯罪分子判处罚的金额,刑法分则没有具体规定,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具体金额。被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或其亲属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依判决书确定的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应当强制缴纳,如若不能全部缴纳罚金,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罪犯有可以执行的财产,随时追缴。被判处罚金,只有发生不可抗拒的灾害,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2.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第三章第七节各该条之规定,该附加刑对于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以及对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适用;若独立适用则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同时,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除此之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被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3.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八节,以及分则的相关规定,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犯罪所得巨大或者特别巨大的犯罪,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刑罚,但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与此同时,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的或者应有的财产。另外,没收财产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4.驱逐出境: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另外,军事法院在审理军人犯罪时,还可以依法作出剥夺荣誉称号或勋章的处罚
 
我国刑罚只能由刑法加以规定,除刑法以外,其他任何法律都无权规定刑罚体系。而且,刑种按照由轻到重的顺序加以排列,人民法院必须依法按照这些刑罚方法及条件、幅度、方式来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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