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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贪污贿赂案件的犯罪心理

 

贪污贿赂犯罪是伴随着国家公共权利的出现而产生的一种犯罪,其本质上是一种权力运用过程中的异化形态、是公权腐败的极端表现。由于这种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侵犯的客体又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就使得这种犯罪具有了区别其他犯罪的特殊性,其社会危害性从某种角度而言也甚于普通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不仅侵犯公共财产,也败坏国家公职人员的形象和声誉。因此,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有效预防和严厉打击该类犯罪将成为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重中之重。

 

当前的贪污贿赂犯罪相比过去愈发复杂化,主要体现在:犯罪主体的受教育程度普遍提高、反侦抗审的能力逐渐增强、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呈现多样性、隐蔽性和智能性的特征。这些变化无疑给我们检察机关查办此类犯罪案件带来了不小的难度和挑战。

 

《孙子兵法》有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对于贪污贿赂案件的犯罪心理的研究或许可以成为办理该类犯罪的一个很好的入手点。

 

犯罪心理学认为,任何犯罪行为都是犯罪人在一系列的犯罪心理支配下产生的,犯罪行为是犯罪心理结构的外在表现。所谓犯罪心理结构是指能够支配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犯罪心理因素的有机结合体。

 

犯罪心理结构包含的心理因素有腐朽认识、畸形需求、犯罪动机和犯罪意志。显然,这些心理因素并不是孤立发挥作用的,它们之间有一个递进推动的过程。下面,首先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心理形成因素进行简要分析:


                                                               
 

(一)经济收入的不均衡造成部分国家工作人员的心理失衡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期阶段,经济收入的分配方式呈现多样化,不同社会成员间的经济收入的差距正在逐步拉大。横向比较、经济发达地区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经济收入要远远高于经济落后地区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经济收入;海关、国税这些实行国家垂直管理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经济收入也大大高于其他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经济收入。纵向比较,国家工作人员的经济收入同国有垄断行业和私营个体经济相比,也着实存在着不小的差距。

 

同工不同薪、同岗不同酬的客观实际,确实容易引发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的不满情绪。特别是那些身居要职、手握实权的国家工作人员,很多经济收入高于他们十倍、甚至百千倍的人却反过来常常有求于他们,这种权力资源和物质利益的严重不对等往往会让他们心理失衡。

 

在这种矛盾的心理中,内部思想不坚定、外部诱惑稍用力,不平衡的心态就会鬼使神差地演变成犯罪的动机,一旦他们觉得所谓的时机成熟了,就会铤而走险、不惜以身试法,最终堕入犯罪的深渊。


 

(二)人生观、价值观受官僚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等社会不正之风的侵袭,导致部分国家工作人员道德沦丧、权钱交换、权力寻租

 

在当今多元化价值观的冲击下,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反腐教育早已麻木不仁、熟视无睹,他们信奉“一年贪官成富翁、十年清官一场空”的谬论,崇尚官僚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他们怀揣“别人贪了、自己不贪就是浪费了机会,别人拿了、自己不拿就是对不起社会”的糊涂经,对于权利大肆盲目地崇拜、对于金钱展开疯狂地追求。

 

彻底丧失了理想信念和事业追求的他们,善于抓住身边的每个“良机”不遗余力地进行权钱交易、权力寻租。正如恩格斯所说:在腐败这个漩涡中,哪里还可能有基于道德准则的交换呢?腐朽的认识催生畸形的需求,畸形的需求诱发不良的动机和犯罪意志。


                                                                
 

(三)法律意识的淡薄和赌徒心理促使部分国家工作人员目无法纪、不计后果

 

有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匮乏,对自己的行为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全然不晓,甚至有的人把犯罪当成一般违纪、当成人情往来。还有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怀着赌博心理,认为“抓不着就赚了,抓着了再说。”他们认为法律是有漏洞可钻的,自恃作案后可以利用手中掌控的权力和职业技能进行掩饰。

 

相比形成因素的分析,贪污贿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的心理分析对于检察机关侦查讯问工作将会有更大的帮助作用。针对其不同的心理特征,侦查人员可以设计争锋相对的讯问提纲,打破其心理防御体系,迅速突破口供、扩大线索、查清案件事实。下面就贪污贿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的心理及应对策略谈一点浅见: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已经败露,即将面临被拘留、逮捕及刑事处罚的后果。此时,犯罪嫌疑人对地位、前途、名誉和家庭的忧虑以及巨大精神压力引发的强烈刺激交织在一起,会使他们的心理产生十分复杂的变化。具体有以下的表现:

 

(一)恐惧心理

 

这是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最基本的心理状态,他们清楚一旦迈进了检察院审讯室的大门,自己的犯罪行为就已经露了马脚,而且官职越高、罪行越重的犯罪嫌疑人他们所表现出的心理负担就越重,甚至到了草木皆兵的程度。对待这样的心理,侦查人员要采取刚柔并济的策略,在讯问中适当增加压力,利用已经取得的证据步步紧逼、让其感觉整个局势都在我们的掌控之中;同时要对其讲明政策,让其明白大势已去、坦白交待才是唯一出路。

 

(二)侥幸心理

 

如果犯罪嫌疑人克服了恐惧心理的阶段后,侦查人员在讯问上又尚未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就容易让他们产生侥幸心理。他们会根据侦查人员的一举一动来揣测被掌握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的程度,启动反侦查的手段来对抗审讯。

 

其实,这种侥幸不过是一种自欺自慰的心态,它存在的唯一基础就是犯罪嫌疑人判断侦查人员对其犯罪事实和相关证据的掌握并不充分。面对这种局面,侦查人员一方面要在外围继续深挖事实和证据,另一方面要在犯罪嫌疑人面前保持内紧外松的状态,利用侦查人员之间的语言、神态、动作对其进行暗示,表明侦查工作取得了重大突破,使其产生猜测和不安。

 

此时,侦查人员可以舍强用弱、避实击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冷处理,对其暂时停止讯问,让其心中疑云密布;在侦查人员对于案件事实和证据取得一定收获之时,采用单刀直入的战术,集中火力、连续作战,直接触及问题实质,创造泰山压顶、大兵压境的气氛,重挫其锐气、不给其喘息之机,一举击溃他的侥幸防线。


                                                      

(三)犹豫矛盾心理

 

在彻底丧失了侥幸的资本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开始进入犹豫矛盾阶段,他们在继续顽抗还是选择交待的岔路口上踌躇不决。他们一方面想争取坦白从宽,免受精神的煎熬;另一方面又害怕交待越多、判刑越重,在经济上还可能给家庭造成重创、连累妻儿老小。此时的他们能够主动交待罪行,但又同时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避重就轻、观望游离,不甘全面供述。

 

可以说此时真正进入了侦查讯问的攻坚点和临界点,只要侦查人员的策略得当,案件就会顺利拿下。这时侦查人员要兵分两路,一路要继续施加压力,但切不可用力过猛,只要摆明证明案件事实的有力证据,保持严肃的态度即可;另一路要走温情路线,用缓和的语气、亲切的态度与之交流,让其卸下心理包袱,再根据其家庭情况和个人前途情况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言明利害,使其充分认识到只有积极配合检察机关查清问题才是最好的出路。

 

(四)悔过、期盼从宽心理

 

这个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已经恢复了理智和道德感,对自己的罪行能够悔过,交待问题也比较彻底,从内心渴望得到从宽处理。侦查人员要鼓励他们这种积极性,对其进行深刻的思想教育,同时对于案件的侦查讯问工作要迅速收尾。

 

基于上述的种种分析,不难看出,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犯罪心理的研究,对于检察机关未来查办此类案件是有着现实意义和促进作用的。随着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化,影响贪污贿赂犯罪的内外因素都在不断变化,这就要求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要与时俱进,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犯罪心理要深入探索、反复研究,将其真正铸就成预防和严惩贪污贿赂案件的一把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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